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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和《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的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水十条考核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155号),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8〕89号)。
2020年3月5日,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交执法﹝2020﹞4号)(以下简称《方案》)中指出: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18)和《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5号)、《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对本地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辖区设施建设方案进行修订发布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起草过程概述
根据《方案》要求,对《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和《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了修订,于3月征求了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按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
三、主要内容
1、《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完成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具备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实现内河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第三部分:工作任务。
(1)适用范围:全市内河水域;
(2)建设要求:分岸上接收设施、水上流动接收设施、第三方服务;
(3)建设任务:分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相关设施、船舶污染物公共服务相关设施、修造船厂相关设施;
(4)资金来源:港口码头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初期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港口垃圾)以及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在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港口企业自筹。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分工;
(2)加强监督考核;
(3)加大资金投入;
(4)推广宣传示范。
2、《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减少污染物直排入江入海为目标,以提升污染物处置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推进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二部分:建设目标。全面完成沿江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具备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接收处置。
第三部分:工作任务。
(1)适用范围:全市沿江沿海港口。
(2)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港口、修造船厂应根据自身实际和运营管理特点,自行接收船舶污染物,或与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合作,与之签定到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协作协议,确保在经营期间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3)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分港口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垃圾、洗舱水。
(4)严格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5)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联单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2)资金保障
(3)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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