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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被设立质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
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
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
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限制的规定,是因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股权出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股权不是出资人合法持有,或者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者出资人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则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则法院会认定该以股权出资的出资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五、股权出资的法定程序
(1)办理股权出资批准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出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批准的,先行办理批准手续。
(2)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股权认缴出资或实际缴纳出资;
(4)股权出资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被投资公司进行验资;
(6)被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六、股权出资的缴纳办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二)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七、股权出资操作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11)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股权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6)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7)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4)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5)、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股权出资的价值和意义
1、股权出资能够盘活股东将资本投入到公司而沉淀下来的静态资产,丰富了股权权能,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了转让的交易成本,能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2、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股权出资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
3、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4、为并购业务在并购贷款之外开辟了新的途径。
5、利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减少股权交易成本。
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都需大笔资金,现在用现有股权就能实现资产重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突破了股权出资的障碍。
6、股权出资成为可能,意味着“虚拟资本”作为出资形式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与其他实际资本一样可以成为投资载体,即投资的再投资。
九、股权出资的负面价值
1、股权出资的本质将一项财产进行多重投资,容易产生虚增资本的情况。
大量虚增资本可能对多个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应当考虑从可转让性规制入手,限制股权再出资的比例,对股权再出资,设定一个递减的比例,使股东不至于以一个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股权进行多重多次投资。
2、注册资本的信用职能弱化,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
与存在股权出资的公司进行交易,该公司的信用与其他资产出资的公司状况相比,资本信用较差,毕竟股权价值是可变的、动态的,不易界定。因此,建议对股权出资在营业执照上进行公示记载,以提示交易相对方。
3、以股权出资,使一般的公司具有了银行的资本派生功能,加重经济风险。
银行资本派生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套完善而严格的监管体系的控制。一旦公司有了资本派生功能,将不可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进行监管。如果某公司进行普遍的成倍的资本派生,一旦受到政策调整或行业风险,将会引发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建议对同一公司的股权再出资比例进行必要的限制。
4、容易导致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以股权出资并不增加社会的实际经济总量,且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公司变成具有资本派生功能的实体,也容易导致圈钱、洗钱的发生,或者利用股权出资恶意转移风险。因此,建议同一目标公司的股权不能都用来作为出资。
5、股权出资的合法化也在另一层面上掩饰了恶意收购,目标公司在接受股权投资时应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