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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到同事在谈论北京开始在排污税试点,想起前一阵子回答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我国不增设「环境保护税」?可以减少排污吗?有什么弊端?
》,于是上网搜集了一些资料,报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法》已经于6月10日开始征求意见。(Via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目前的征税体系设计几乎完全平移了2003年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体系设计,仅仅少量的纳入了新的发展。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的分析
“单纯进行排污费改环境税的平移是不够的”
说的相当的好。
1. 收费标准较2003版本翻了一倍,而不是像有的城市去年那样直接翻十倍。当量计算系数完全没有动,计算前3项的标准也没动。
2. 增加了水污染物重金属单独计算前5项的规定。增加了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和部分情况下减半征收的条款。反映了近两年管理上的变化。
3. 依旧是申报-审核-缴费的体系,只是把前期申报、后期交税拿到了税务部门,把中间的技术审核留给了环保部门。于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变成了两个部门的事情。
4. 对机动车排放免征。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标准沿用,形式改变——费改税是核心。过去是环保部门征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自己用。现在是税收(应该是地方税),按照税法体系来走,征收和分配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严肃性较原来大大的加强了,催缴的力度应该也会加大。
对费改税的长期影响,我的知识不足,无法做出预测。或许可以比照过去费改税的经验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