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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公告》附件3中明确: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作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承担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并在第六项中明确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如何进行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申报吧~
税源采集: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
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源信息采集”进入采集页面:
填写税源“表头”信息:
填写说明:带红色*为必填,其他为非必填,可不填写、选择;如果本单位只有施工产生扬尘环保税,并没有生产排污可以如下选择、填写:
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是是否从事海洋工程:否污染物类别:勾选“大气污染物”纳税人环保联系人、电话:如实填写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否
注:不要点击“增加”按钮增加行次。
填写完毕后,勾选下方“确认”(如上图),填写经办人姓名,点击左上方“保存”保存成功后,在右上方点击“提交”:
注:无需进行附表信息采集。
税款申报: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B类)”:
进入报表后,请先确认申报所属期为季度报表(避免与按次申报情形的环境保护税报表混同),点击“进入申报”:
进入报表后先初始化,然后填报:
点击“增加一行”(一般增加三行,对应一个季度的三个月):
填写说明:
月份: 所属期,例如:如果申报三季度,三行分别选择07、08、09污染物类别:大气污染物征收品目:一般性粉尘征收子目(特征指标):一般选择“建筑扬尘”;市政选择“市政(拆迁)施工扬尘”特征指标数量:施工工期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特征系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其他项目存在的补充,不存在无需填写。完成上述操作并确认税款无误后点击左上方“保存”—“返回”:
点击右上方“申报”,核对数据无误后提交即可:
常见问题:施工扬尘环保税申报到什么时候?工程竣工以什么证明为准?
答: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回执等证明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确定。
拿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后如何作废?
答:进入税源采集页面,点击右方“作废”:
如果11月份拿到住建局回执,如何申报?在申报表中点击两次“增加一行”,填报10、11月份申报数据,12月份不需要填写。本月施工天数为0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如果没有拿到住建局回执,需要0申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施工天数为0,“特征指标数量”填写0即可。
表单状态是“草稿”如何作废?
点击“修改”进入后,先提交,返回页面后再作废:
我们有施工扬尘和生产排污两项环保税,数据采集在一张表中,现在厂房已完工取得回执,建筑扬尘采集表如何作废?
如果有生产排污,不需要作废,只需要把采集表“是否适用抽样检测”改成“否”就可以了。
注:如果生产排污中没有大气的,需要把大气污染物去掉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