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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旷真代理的一起因工程建设方因素无法竣工而影响民营供货企业结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并被上海高院收录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发。
本案原告是一家注册于河南省的民营混凝土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注册于上海的国有建筑企业)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从保护民企合法权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出发点,依法认定原、被告应就已发生货款进行结算,并运用公平原则衡平双方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息计算时间。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A公司(注册于河南省的民企)与B集团公司(注册于上海的国企)签订3份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向A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B集团公司承建河南当地的某个公园项目。付款方式为每月办理结算单,下月底前付70%,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结算后二个月内支付至85%,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结算完二个月内支付至95%,余款5%在所有封顶混凝土浇筑完毕办理完结算六个月内结清。
合同还约定,如B集团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而造成A公司损失的,B集团公司须赔偿A公司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A公司陆续供应总价款为6000余万元的混凝土后,B集团公司承建的主题公园工程因工程建设方的因素自2020年开始停工。截至审理之日,只有其中一份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其余均未封顶,双方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B集团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货款,尚欠1500余万元。于是,A公司将B集团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集团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赔偿自供货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庭审中,被告B集团公司辩称,对1500余万元的混凝土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合同项下工程主体结构未封顶,根据双方的合同条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双方未完成混凝土供货的结算,A公司无权主张利息。
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货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节点做了明确约定,但该约定的前提是工程能够正常施工、竣工和验收。工程自2020年开始因建设方因素停工至今,A公司停止供货,后续情况仍然不明,工程主体结构何时封顶、验收均成为难以预测的情况。
因此,我所两位律师通过分析现有的案件材料,提交了三份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出诉求。在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综合考虑停止供货的时间、建设方因素、起诉时间等,最终人民法院认为B集团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欠款,并酌情确定以2022年8月底(原告起诉日)为时间节点,计算B集团公司逾期付款给A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
据此,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B集团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1500余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B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