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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运输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政处罚案
【标题】
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山西某运输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监控人员 未履行职责
【要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相对人:山西某运输公司
事由:道路客运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2023年1月26日,离石区交通运输局在山西山西某运输公司检查时发现监控人员不在岗位,后移交给我队处理。我队客运分队对监控负责人和监控人员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山西某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断,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