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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银川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夏生态文明促进会与被告宁夏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某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某管理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该案是银川首起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宁夏大学生态环境学院师生代表等30余人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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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在被告场地周围发现大量固体废弃物,未经处理即以填埋方式直接放置于被告经营场所之外的土地内,已经对土地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在其周围发现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流入场地周围的河流、土地。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进行生态恢复,并对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检验、鉴定等诉讼费用。
庭审中,银川中院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围绕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共同污染行为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代表、委员们认真观摩了庭审全过程,并对庭审环节全程监督。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代表、委员和高校师生代表对庭审给予高度评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
案件审理争议焦点明晰,审判思路清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意义重大,法院要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以个案裁判警示教育生产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宁夏大学生态环境学院师生表示:
旁听了今天的庭审,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也更加明白了自身环境教育的责任。环境利益人人都可以取用,但每个人都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作为环境科学教师,不仅应该讲授环境科学理论知识,还应教育学生尊重环境、爱护环境,从自身做起,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预防环境公共利益受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损害,或在损害发生后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予以最大可能的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往往波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主张环境损害赔偿、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符合什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文源 | 民一庭
审核 | 高凤梅
编辑 |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