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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添加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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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动态监督管理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车辆的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车辆类型主要有:

(1)载客汽车;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半挂牵引车;

(4)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02

动态监督管理原则

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03

车辆选购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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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04

数据录入及对接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告交换平台。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05

车辆监控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包括: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车辆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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