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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审批制度,进口人需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可在批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对非法进口废物或进口不符我国环保控制要求废物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进口废物方面的犯罪也规定了刑事处罚。
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必须向质检局提出注册的书面申请,同时,还要提供近几年的出口货物环保状况,质量状况和一些证明等有关的文件,经过质检总局的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才能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对于进口废物原料,不仅要检验检疫部门严格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防止带有一些危害性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入境,这是为了减少我国环境污染以及国民安全,对于我国的健康安全有一定的保障。
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包括一些废纸,废塑料,废纺织原料,冶炼矿渣混合废金属,金属和合金废料等13类。对于进口的废物原料,主要是要加强源头的质量控制,对于一些不符合的废物原料要退运,同时,国内的收货人对于自己代理的进口废物原料必须要明确交付代理的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更好地维护我国的进口废物原料的市场经营秩序,减少一些较高的环境污染和人民健康的危害。进口废物原料需要进行CCIC装运前的检验检疫,如放射性的检验货物,夹杂物的检验卫生检疫以及动物检验。
这些都是更好的,为了维护我国的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第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