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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建筑〔2021〕19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顺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趋势,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关于加强对已批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动态监管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1〕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批后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简企业申报材料
(一)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方式
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不含协会、学会等网站)可查,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进行佐证,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3.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经审批部门函询或实地核查业绩为真实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业绩考核方式
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考核指标、项目起止时间、承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全部网络(同上)可查,对该项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佐证材料能够体现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项业绩予以认定。
3.企业业绩经审批部门函询或实地核查业绩为真实的,对该项业绩予以认定。
4.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资质应同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
上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查业绩,省外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及以上。上述函询对象包含业绩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等。
二、强化审核流程管理
(一)资质申报材料已受理的建筑业企业,在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时间内未提供陈述补件材料,视为放弃陈述,此次申报不予许可。
(二)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采取发函等形式核实。在核实函件发出前,允许企业申请撤回,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不再核查。核实函件发出后,不允许撤回,其申请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审查时限内仍未收到核实回函的,约见企业法人和该资质类别技术负责人,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做出业绩属实承诺,审批部门先予许可,后续经核实业绩虚假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相应资质,给予警告和相应罚款,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该企业今后有关资质申请不再适用承诺制审批;企业对业绩属实不予承诺的,则不予许可。
三、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列入我市建筑业龙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时,相关业绩可以采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
四、推行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
五、加强频繁变更人员监管
加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职称人员等频繁变更用于资质申报等情形的监管,审批部门要依托审批系统人员变更查询功能,判定资质申报人员是否满足社保缴存月份要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应同时审查上述人员原就职单位(本市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审批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规范资质企业跨区域变更
(一)市外建筑业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我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我市变更审批的资质按照简单变更类型办理,后续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进行动态核查:
1.企业资质类别等级中包含部批或厅批资质的。
2.经落户地政府确认,建筑业企业自带项目或来我市投资兴业,且投资规模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
3.承诺迁入当年入统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的建筑业企业。
4.近3年在我市累计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二)资质首次获批机关为自贸区各片区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第四条第3点要求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办理迁入手续。
(三)其他市外建筑业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我市,主要人员齐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应符合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和职称人员近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按照简单变更类型办理,后续按照不低于当年度迁入我市企业总数的30%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办法、核查处理等内容按照闽建许〔2020〕5号文要求进行。其余未被抽查到的企业,纳入本文第七条的动态核查范围。
七、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于没有纳入一套表统计范围申报产值、入库但未申报产值、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和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其余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总体抽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龙头的企业或迁入我市企业当年度建筑业入统产值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不列入核查范围。核查程序及内容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除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相关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对于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贷款、评先评优、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建筑〔2018〕7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