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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HJ 1122国标【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添加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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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范围

橡胶制品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再生橡胶为原料的制品制造适用于本标准;再生橡胶制造不适用于本标准,生产再生橡胶原料的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塑料制品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塑料制品工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292”行业类别)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制品制造适用于本标准;生产再生塑料原料的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橡胶制品工业:

1.轮胎制品(轮胎翻新除外)、橡胶板管带、橡胶零件、运动场地用塑胶和其他橡胶制品,主要产排污环节包括炼胶、硫化及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轮胎翻新的成型工艺废气,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主要产排污环节包括配料、浸渍、硫化,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2.废水处理系统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塑料制品工业:

1.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主要包括塑料人造革制造(直接涂刮法、转移法、压延法、流延法等)、塑料合成革制造(干法、湿法、超细纤维合成革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配料、涂刮、转移、压延、流延、含浸、凝固、水洗、抽出、烘干、冷却、后处理(压花、印花、磨皮、揉纹、抛光、烫光、喷涂、复合、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回收、废气处理系统等。废气种类主要包括配(混)料废气、挥发废气、燃烧废气、废水治理臭气。主要污染物包括二甲基甲酰胺(DMF)、苯、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2.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混料、开炼/密炼/混炼/塑炼、挤出、发泡、涂刮、层压、模压、成型、喷涂、烘干、废气处理系统等。废气种类主要包括配(混)料废气、挥发废气、燃烧废气、废水治理臭气。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等;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排污单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还应选取该标准规定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对应的污染物作为特征控制指标。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橡胶制品工业:

废水主要包括厂区综合废水、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地面冲洗、废气洗涤、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来源于员工生活及办公。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总锌。

塑料制品工业:

废水主要包括厂区综合废水、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地面冲洗、废气洗涤、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来源于员工生活及办公。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等;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排污单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还应选取该标准规定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对应的污染物作为特征控制指标。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橡胶制品工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废气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涉及炼胶、硫化工艺废气的单根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3kg/h、重点地区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浸渍、硫化工艺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废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的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塑料制品工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废气

排污单位中涉及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艺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中水性、无溶剂合成革制造工艺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涉及喷涂工序且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喷涂(含喷涂、流平)废气排放口及烘干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废水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的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橡胶制品工业:

依据GB 27632、GB 16297、GB 37822、GB 14554确定排污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轮胎制品制造(轮胎翻新除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7632、GB 37822确定;轮胎翻新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GB 37822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7632、GB 14554确定。

塑料制品工业:

依据GB 21902、GB 31572、GB 16297、GB 37822、GB 14554确定排污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21902、GB 37822确定;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31572、GB 37822确定;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塑料制品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6297、GB 37822确定。涉及喷涂工序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浓度按照GB 16297确定。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恶臭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4554确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橡胶制品工业:

依据GB 27632、GB 8978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轮胎制品制造(轮胎翻新除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7632确定;轮胎翻新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

塑料制品工业:

橡胶污水管的顷埋标准是什么_橡胶污水管接头连接方法_污水橡胶管

依据GB 21902、GB 31572、GB 8978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21902确定;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31572确定;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确定。涉及喷涂工序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确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许可排放量

橡胶制品工业:

1.废气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暂不许可排放量。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放单位涉及硫化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应申请颗粒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许可排放量为各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

2.废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应申请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国家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塑料制品工业:

1.废气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应申请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塑料制品排污单位中涉及喷涂工序且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喷涂(含喷涂、流平)废气、烘干废气排放口应申请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许可排放量为各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

2.废水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应申请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国家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废气管控要求

本标准对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及塑料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提出了详细的措施管理要求,还需要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地方有更严格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自行监测要求

橡胶制品工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废气

主要排放口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应实施自动监测,氨、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其他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厂界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非强制执行,各地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按照GB 37822的要求自行确定。

2.废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和纳入地方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轮胎、橡胶板管带、橡胶零件、运动场地使用塑胶、其他橡胶制品制造、轮胎翻新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未纳入自动监测的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月-季度;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不需监测。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废气

有组织排放和厂界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年。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非强制执行,各地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按照GB 37822的要求自行确定。

2.废水

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间接排放的厂内综合废水总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年,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不需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废气

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喷涂工序)实施自动监测(关于VOCs自动监测,待相关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实施手工监测的有机污染物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其他污染物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一般排放口涉及流延膜工艺废气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其他工艺废气一般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厂界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非强制执行,各地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按照GB 37822的要求自行确定。

2.废水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塑料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未纳入自动监测的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季度,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不需监测。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废气

有组织排放和厂界监测点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年。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非强制执行,各地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按照GB 37822的要求自行确定。

2.废水

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半年;间接排放的厂内综合废水总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执行1次/年,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不需监测。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本标准给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及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

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应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证中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要求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合规判定要求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

1.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含简化管理)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含简化管理)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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