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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添加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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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引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被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亿万人民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我国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世界公认的显著成效。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环境需求,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监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持续用力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决定执法检查后,2022年开展环境保护法和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共对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开展执法检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人大贡献。

企业环保责任_环保责任企业管理办法_环保责任企业名单

制图/李洪兴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在生态环保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22年3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8月30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作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9月1日,常委会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是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同时也是对本届以来执法检查工作成效的一次总结评估。

坚持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制定,2014年修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对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各环节各方面作出严格、严密、有针对性的规定。因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其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每一条规定是否得到落实,直接关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2022年3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执法检查正式启动。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担任组长,张春贤、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杨振武秘书长和全国人大环资委高虎城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31人组成。3月至6月,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黑龙江、山西、西藏、宁夏、福建、四川、江苏7个省(自治区)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20个地市,召开1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01个单位和项目。同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依法监督,紧扣法律制度规定,逐条对照法律条文,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执行效果是否明显,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把法律学习宣传贯彻到执法检查全过程,采用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参加“学习强国”环境保护法知识专项答题、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等方式,努力使执法检查提质增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了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召开前期调研座谈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执法检查有关背景材料和参阅资料,部署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起草执法检查报告,为常委会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做好准备、打好基础。同时,受委托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检查,坚持上下联动,形成了人大监督强大合力。

确保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措施、责任落实见效

“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效。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绿色发展成效不断显现,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生态系统得到持续修复,生态安全屏障越来越稳固;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公众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升。

环保责任企业管理办法_环保责任企业名单_企业环保责任

广西阳朔遇龙河。图/视觉中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定制度。法律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制定责任清单、考核办法、考核措施等方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得到明确,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得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刚性约束得到强化;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实施环境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科技研发,环保技术总体水平大幅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将生态环保放在重要位置优先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环境保护法明确“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落实法律规定,国务院出台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福建、湖北、海南等地出台生态省建设规划,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我国采取有力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生产使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我国鼓励和支持各类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生态环保配套法规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标准制定持续加强,环境监测制度不断健全,区域流域联合防治机制有序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用法治力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法更需严执行。“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依法严惩重处环境违法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恶意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生态环境部等7个部门连续5年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公安部加强专业警种建设,连续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门化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更加严格,法治威力有效彰显。

环保责任企业管理办法_企业环保责任_环保责任企业名单

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看到法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环境质量不升反降。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有的地方河流重度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水体返黑返臭,有的工业园区环境问题突出。有的地方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考核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考核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检查中发现,有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有差距。地方反映,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方面,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治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就已投产使用。一些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存在无证排污、不依证排污等问题。有的企业使用应淘汰的设备和产品。有些企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是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基层监测能力薄弱。

环境保护法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出规定,针对废气、废水、废渣、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规定了具体措施。检查发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网建设滞后是水污染治理的突出短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较低,有的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不到位,一些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设施不足。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查发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工矿、旅游、养殖、房地产等违规项目,个别地方为了给开发让路,频繁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不容忽视,不少地方反映,历史遗留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滞后,环境风险较高。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健全,科学化、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补偿机制需加快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最严法律期待最严执行。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执法部门动真碰硬不够,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查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等问题,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评弄虚作假、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私设暗管偷排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协调联动还有不足。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环保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6个方面建议。

环保责任企业名单_环保责任企业管理办法_企业环保责任

制图/李洪兴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同各类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认真落实法律各项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问责,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法律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

最严法律要靠最严执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发力,坚持把法律责任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全过程,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责任底线。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法律措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严格畜禽规模养殖执法监管,加强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着力提升企业依法保护环境意识,切实承担治污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出现“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执法检查报告建议,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内容,适时制定或修改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为了依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政策,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科技支撑。

推动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宣传普及法律责任,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组织、公民增强环境意识、行使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积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用法律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鲜明特征。收官之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检查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本届以来执法检查工作成效,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作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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