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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工作30年以上人员”荣誉证

添加时间: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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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_广州环保组织_广东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部分附件

颁发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工作30年以上人员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从事环保产业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每年环境日前后,以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名义,向会员单位中从事环保产业工作3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

第三条 从事环保产业工作年限计算时点为每年6月30日。

在职期间经组织选派参加脱产培训、挂职借调的时间和离退休后实岗返聘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环保产业系统外其他单位从事环保产业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四条 会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符合申请颁发从事环保产业工作30年以上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人员名单,由所在单位推荐并上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定。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会员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从事环保产业工作30年以上人员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

第六条 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制作,实行编号管理。

第七条 对已获得同一类型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的人员,不重复颁发。

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暂不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解除调查或处分期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核,认真把关。

对通过提供虚假环保产业工作经历获得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的,一经查实,由推荐单位负责收回,向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报告并交回荣誉证书和荣誉徽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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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5日起施行。

广州环保组织_广东环境保护产业协会_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ND

来源、编辑 |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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