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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湖泊常见的水质污染多为各类污水排放不达标造成的,尤其是一些工业污水的私自偷排行为,会对地表水质造成极大的污染。因此能够及时掌握各类污水是否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想要获得准确的污水参数,水质检测时就必须要掌握污水采样的方法。
1.水质检测时污水采样位置怎么选择
(1)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此类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和苯并花。
(2)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环境污染物。检测这一类污染物时,在排污单位的排出口取样。除第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检测项目一般都按照本要求选择采样点位置,第二类污染物指的是pH、色度、悬浮物、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铜、锰等。
2.污水采样点的设置要求
(1)在排污管道或排污渠道采样,采样点应在管道或渠道平直、水流稳定的部位。
(2)当废水以水路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时,为了不使公共水域的水倒流进排放口,在污水排放口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适当的逆流堰,而采集点应不设在堰溢流处。
(3)为了解废水的处理效果,可在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步进行采样。
3.污水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监督性监测: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果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抽查性监测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2)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一般污水监测周期在8h以内,每小时采样1次,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样1次,但每个周期采样次数不小于3次,另外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污染源调查性监测时也可以按照此频次进行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