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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CAS与IFRS的差异及趋同分析

添加时间: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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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颁布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执行的一项标准的会计制度。IFRS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运作,使各国的经济活动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正是因为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会计报表信息的不可比,阻碍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才产生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要求。因此,分析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首先应当明确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

(1)法律制度的差异

法律制度大体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其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一般结合在法律制度当中,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的规定通常直接作为公司法或商法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指示性和程序性,强调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实行不成文法的国家,如英美等国家,会计原则和制度一般不通过立法决定。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到会计,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的会计准则由会计职业团体主持制定,强调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原则。国际会计准则主要以英美国家的会计模式为蓝本,会计目标的界定上强调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经济决策的需要,而不是侧重于考核管理责任和政府监管。在实施上更多地依赖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而不是对法律条文的遵守和解释。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的国家,会计准则一般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会计准则一般规范较为具体,指示性强。

(2)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经济发达的程度决定了会计发展的水平,一个国家会计准则的完善程度与其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欧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关系复杂,社会对会计的要求就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经济实务,我国还未出现,或者虽已出现但未成熟。我国市场体系不够完善,资本市场起步晚,规模小,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规范,缺乏公平交易,公允价值的获取使用存在很大困难。我国很多上市企业都属于国有控股,国家是企业的最大股东,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会计信息掺入了很多人为因素,甚至考虑到领导人的政绩和升迁,而非真正的市场行为。从资金筹集方面看,我国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而不是证券市场上发行的股票,这就决定了比较注重谨慎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的应用以满足债权人的需要,而为股权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相关性小。

(3)文化差异

欧美国家个人主要比较强,比较尊重个人职业判断,因此,会计职业团体比较发达。我国对不确定的问题回避度较高、崇尚集体主义、权距较大。我国会计上表现为:1、职业化程度低;2、统一性强;3、保密性高。

二、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总体比较

(1)准则制定机构差异

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按照政府参与的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政府机构直接参与并制定会计准则,我国和法国等都是这种模式。第二种是民间机构参与并制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就是这种模式。第三种是政府监督下的民间机构制定准则,如美国。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适用的情况也不同。

在美国,会计职业团体比较发达,尊重个人的职业判断,会计准则具有由职业界制定的传统,但职业界制定的准则也要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的认可。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文告来影响和指导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队在独立制订会计准则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官方的态度,努力使会计准则反映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适应美国社会经济环境的结果。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界的民间性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国际会计组织,并不立足于个别的国家也不考虑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化环境,更多的侧重于会计技术层面的问题。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世界各国的大会计公司、私营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及其他国际和职业组织的捐款,相对于其他两种准则制定方式而言独立性较强,同时要求其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的丰富知识和技术胜任能力以保证国际会计准则的高质量。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独立性强,制定人员的技术和代表性也广泛。但是也正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国际会计准则的广泛应用也受到了限制,国际会计准则必须不断的证明自己的高质量和取得各个国家的认可才能够得到推广和使用,其权威性也受到了影响。

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的,是标准的政府准则制定模式。我国《会计法》明确指出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政府制定的法律根源。这一规定是源于我国会计职业界不如欧美国家发达,职业团体的力量也比较薄弱,制定准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我国的文化传统崇尚集体主义,权距较大,会计准则由政府统一颁布和强制执行能够保证准则的执行效果。

(2)准则法律地位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的国际会计组织,并不立足于国家和主权的范围,因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和应用主要是依赖于取得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例如欧盟、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和宣布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等。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是间接形成的。

我国会计准则是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会计准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会计准则一般规范较为具体,指示性强。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只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能背离。将会计准则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我国环境下,如果不将会计准则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将达不到准则制定的目的也得不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

(3)准则表述形式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通常由引言、目标、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要内容、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表述语言主要是英语,符合西方的语言习惯。我国会计准则行文及其架构采取了“章节”、“条款”式,符合我国法律用语和行文习惯。在准则语言应用上,尽可能规范化和通俗化,适合中国语言习惯和中文环境,便于操作和执行。我们认为,无论是采用哪种语言表述形式,并不影响准则实质内容的趋同,只是根据各自的环境做形式上的调整。

三、基本准则差异分析

& CAS的基本准则 VS IFRS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1) 法律地位的差异

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准则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法律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市公司等必须执行的规范。另外,我国《基本准则》为会计具体准则提供了概念理论上的支撑,同时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对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提供会计处理的依据。而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编报财务报

表的框架》是为了编制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而一套内在一致、首位关联的概念框架。

(2)财务报表目标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进行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本准则》把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放在目标的第一位。这就表明在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为投资人使用报表信息做出决策提供参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受托经营的资源进行必要的监督,包括奖惩和人事调动,以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不致流失。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近阶段主要是应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部分准则也适用于国有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所以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阶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成为我国财务报表的一个主要目标。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主要为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服务,因此财务报表的目标也主要体现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

(3)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进行了“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本准则》将“可靠性”置于“相关性”之前,表明我国准则制定者认为只有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这一表述也是吸取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会计造假案件的教训,先应当保证真实的反映交易和事项,保证信息的可靠与完整再考虑相关性。如果会计

信息不真实可靠,即使相关,也很可能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相关性也会不复存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相关性”置于“可靠性”之前是与其财务报表的目标相联系的,要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就必须反映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四、具体准则差异分析(差异比较多,只是选取了其中四项)

质量文化的十大行为准则_质量行为准则包括_公司质量文化的行为准则是

1、固定资产准则 (4号文VS16号文)

我国新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

定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规范应用《IAS16—不动产、厂场和

设备会计》。

(1)范围、定义和确认

基本一致。只是我国准则没有排除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并且对于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CAS需要重新确认单项资产。

(2)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初始计量基本一致。

后续计量差异较大。a、 我国只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但国际准则可以采用重估价模式。b、 IAS16不存在已提足折旧的情况。折旧额的大小不一致,IAS16没有扣减减值准备。c、计提折旧的基础、时间不一致,核算基本一致。d、我国减值不得转回,而国际准则可以。e、IAS16的信息披露更细致,需要披露重估模式下应披露的内容。

2、政府补助准则(16号文VS20号文)

(1)范围、定义和确认

国际准则范围广,包含了政府援助。

(2)计量和返还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国际准则有选择性。

我国的政府补助含义更倾向于对企业的无条件的援助,而国际会计准则的政府补助含义更倾向于有条件的。

3、资产减值准则(8号文VS36号文)

CAS8规范的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长期资产的问题。对于存货和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都有其他准则规定。我国针对长期资产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主要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时间不长,市场还不完善,加上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规范性不强使得有效的监督难以执行。如果可以转回,很多上市公司将利用减值损失转回粉饰业绩。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减值损失转回。

4、企业合并准则(20号文VS3号文)

CAS8和IFRS3最大的差异是适用范围的不同。我国准则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所有合并都认为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针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两大准则基本一致。我国大部分合并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非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针对这部分情况无章可循,财政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制度。

五、现存差异造成的影响

1、不利于投资者使用报表信息:主板和香港同时上市参照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净利润数据差异较大;

2、不利于我国企业海外融资: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需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重新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资料,上市转换成本较大。

3、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针对反倾销事项,国际上不认可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我国固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国际准则可采用重估法,如果固定资产价值增高,相应的折旧也增加,计入产品的成本也相应提升,但我国采用历史成本法,成本被认为低估。

六、实现会计准则趋同的建议

1、全面正确认识差异

2、确定符合国情的趋同策略

(1) 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相同,对于这类经济事项的处理,我国积极促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比如存货、收入等;

(2)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其经济实质却并不相同。比如企业合并,我国的企业合并实例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准则中则认为企业合并都是非同一控制的,存在天然的购买方。再如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政府补助等。对于这类业务我们就要区别对待,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协调沟通,阐明我们的情况,取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

(3)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可能还没有,或者才刚刚起步。比如各种形式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保险业务等。对于这类交易事项,我们将展开有关研究,作好趋同的准备工作;

(4)中国特有的一些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没有的或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规范的。如土地使用权、债务重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问题。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与西方国家不同,难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们就需要制定自己的规范,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沟通,寻求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情况的包容,协调未来趋同的方法。

3、发展会计教育,为趋同提供人力资源

4、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推动准则双向趋同:国际准则的制定主要考虑欧美国家的经济事项,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事项较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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