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完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现行环保标准存在哪些问题
除制糖、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酵母、柠檬酸六个子行业有对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农副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中的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是在我国特定阶段制定的覆盖行业类别较大的综合型标准,不能反映特定行业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污染物的特点。因而用其进行食品加工制造业废水的污染控制,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为:
1)污染控制项目缺乏针对性,且不完善:污染物指标无法有效地体现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污染特征,不便于环境管理部门直接掌握行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及其特性;污染物指标过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选择监测时不明确。尚未设总氮这一与食品加工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特征指标,应加以控制。
2)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偏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是多年前制定的排放标准,其中的某些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相对较宽,不能体现食品加工制造业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3)只有浓度限值,对该行业的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无法实现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
4)针对企业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间接排放情形日益普遍的情况,应结合行业废水特点,完善间排控制要求。
5)未规定瞬时值的达标判定方法,即瞬时值与日均值的比例系数,不利于更科学地开展环境执法。
6)由于食品加工制造业废水具有有机物和营养物含量高,无毒无害等性质,实践中有作为农灌用水的情况,但目前缺乏对食品加工制造业废水用于农灌时的水质要求规定,不利于此方面工作的开展。
7)监测方法标准规定不全面,未引用最新发布的监测方法标准,也没有关于标准发布后,新制定监测方法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
8)随着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转变,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也已纳入生态环境部管理范畴。在排放标准中如何体现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当在标准中逐步予以解决。
综上,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现行标准已不能有效控制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污染排放行为。为了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有必要制订《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看看新标准有哪些重要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下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当企业污水间接排放时,如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约定企业排水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约定值作为企业排放该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并以此判定是否达标;合同中未约定浓度限值的水污染物,按 a 和b的规定执行相应的间接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91.1等规定执行。执行上述排放控制要求中c规定的企业,应在合同中针对监测频次等方面约定严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自行监测数据应及时共享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共享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