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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解决海域使用与滨海湿地占补平衡问题的建议答复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答复
闽林函〔2021〕91号
李捷增、钟智儿、雷奶铭代表:
《关于解决海域使用与滨海湿地占补平衡问题的建议》(第1386号)由我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完善湿地保护工作基础。一是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我省先后开展过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和第三次国土调查中的湿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的湿地调查”)。根据2010年原国家林业局部署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省湿地分为5类21型,面积87.1万公顷,其中滨海湿地(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约57.56万公顷。三调的湿地调查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工作分类》,仅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等8个二级类。由于两次调查在湿地定义、分类及技术标准上有所差异,造成调查结果差距较大。二是落实湿地名录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我局积极指导、推动全省各地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和发布工作,将湿地管控面积落地落图。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做好湿地资源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进一步落实湿地资源范围界线,为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提供基础条件。
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一是规范审批程序。2020年,我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2020〕6号),明确了滨海湿地的审批、管理,按照《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对建设项目涉及用海的,积极指导地方认真分析项目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针对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落实生态修复措施。三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制度,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管控的滨海湿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监管,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报批用海。四是妥善处理滨海湿地“占补平衡”问题。围填海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