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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人员如何尽职免责?《环保法》8种问责环保部门的情形,8种尽职免责
有些基层环保局长感觉工作难做,据说有些同志甚至宁可不当局长,也不愿意到环保部门任职。个中缘由,除了众所周知的环保任务重、压力大、难出政绩之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被问责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问责力度加大,环保已经成了公认的“高危”部门。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严格对政府、企业问责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对环保部门的问责。几乎所有的环境问责条款,都有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规定,不仅有行政问责,还有法律问责。
特别是“两高”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问责之严,条款之细,更是前所未有。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严肃处理环保部门的8种情形。可以预见,今后对环保部门的问责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有些基层环保局长感觉工作难做,据说有些同志甚至宁可不当局长,也不愿意到环保部门任职。个中缘由,除了众所周知的环保任务重、压力大、难出政绩之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被问责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问责力度加大,环保已经成了公认的“高危”部门。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严格对政府、企业问责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对环保部门的问责。几乎所有的环境问责条款,都有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规定,不仅有行政问责,还有法律问责。
特别是“两高”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问责之严,条款之细,更是前所未有。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严肃处理环保部门的8种情形。可以预见,今后对环保部门的问责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与失职问责规定不断完善相比,在环境管理尽职免责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环境执法尽职免责缺乏法律依据。
于是,失职问责有了制度,尽职免责更多则要靠运气。据有关方面统计,2012年1月~2013年6月,全国环保系统先后有977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类似的案例数量继续增长。
环保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甚至是更恶劣的腐败等问题,对污染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些人,不能袒护,不能纵容,必须问责。
但问题是,由于缺乏尽职免责细则,一些履行了自身职责却依然没能阻止污染事故发生的,也可能被问责。由此,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如果该做的都做了,能做的都做了,结果还是被问责,于法不公,于情不允,于理不通。当前,尽职免责的呼声越来越高,基层环保部门迫切希望尽快出台尽职免责的规定和细则。
这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恰恰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如果说严厉的失职问责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那么,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则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尊重。
这并非是为环保部门推责,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履责。有人说,治理环境,要先整治治理主体,这话不无道理。但治理环境,更要保护治理主体,尤其要保护切实履行了自身监管责任的治理主体。设想,如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因为怕被问责,束手束脚,战战兢兢,何谈履职?
当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只要一发生污染事件,就认为是环保部门的责任,有的还怀疑环保部门在背后有猫腻。这种以“发生了事故环保部门总不能说没有责任”为依据的责任追究,不仅没有说服力,而且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有人可能会说,发生污染事故后,不拿掉几个环保局长、处长、科长,不足以体现对问题的重视,不足以平民愤。按照这一逻辑,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要撤掉交管局长?不良矿主违规生产造成事故,是否要撤掉安监局长?不法企业违法造假,是否要撤掉质监局长……
的确,舆论容易将对环境状况的不满转嫁到环保部门,尤其是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之后。我们的责任追究体系应该引导消除偏见,而不是加剧偏见。如果长期缺少尽职免责细则,一出现问题就拿环保部门开刀,这种尴尬局面不仅得不到扭转,反而会进一步加剧。
当然,免责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切实尽责。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曾觉发对金河矿业检查时,发现其冶化厂存在隐患,口头提出整改意见,“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后金河矿业出事,曾觉发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尽管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依然给我们留下了不少反思空间:怎样划定责任?如何认定尽职?
企业有污染问题,环保部门不查,是失职,查了没发现,是失职,发现了没要求整改,是渎职。查了、发现了、要求整改了,结果还是出现了问题,环保部门算不算尽职?个人认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环保部门该做的做了,能做的也做了,理应认为环保部门尽到了监管责任,就应免责,至少应该减责。
有限的权力和力量,只能做法律授权必须做好的事情。基于此,一个完善的责任体系,应该综合统筹环保部门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做了什么,该做没做的要问责,做了没做好的要减责,因为根本做不了而没做的要免责。
制定尽职免责条款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环保部门不能为的一些情况。因为,很多时候,环保部门是弱势的,确实有很多事情做不了。比如招商引资,决策是上级领导做的,项目是同级政府招的,在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出了意见,提了要求,不被采纳,项目照上,最后出了问题,那环保部门就不应该再挨板子。
再比如,有家钢厂,排污费应缴300万元,环保部门收到200万元的时候,市委书记就会出来说话,不让再收了。对于这种有上级领导明确要求而不能做的情况,即使真追责,也应该是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而不是环保部门。
还有的燃煤电厂,缴纳排污费时,以“买不起煤、发不了电”相要挟,环保部门多数情况下也是无计可施。有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环保部门也是办法不多,总不能让其停下来。还有一些企业恶意弄虚作假,对环保部门依法提出的整改要求,长期不整改,最后酿成事故。对于这些环保部门难为、不能为的情形,尽职免责条款一定要有所考虑。
仿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置的8种问责环保部门的情形,个人尝试总结了8种尽职免责或减责情形:被管理单位弄虚作假或采取欺骗手段逃避监管导致恶劣后果的;能够证明确有上级领导对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前置行政行为不当导致恶劣后果的;环保部门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被监管单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造成恶劣后果的;被监管单位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被监管单位关闭淘汰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事故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
当然,追责要有证据,免责同样要有证据。这就要求环保部门要学会保护自己,不仅要越来越专业,而且要越来越职业。日常巡查、现场检查要有记录、笔录,执法留痕,向上级政府的情况汇报要建档保存,对相关领导提出的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也要留下记录。
在这方面,河北省魏县环保局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其发现10家塑料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后,随即函告周边县市环保局并向县政府报告,配合供电公司掐断其供电线路,此后又多次派员检查,下达停电通知。最后,魏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没有被追究责任,当地镇政府监管不力,供电所为非法企业供电并收取电费,被追究了行政和法律责任。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开始注重自我保护,并积极探索如何实现尽职免责。概括起来,这些探索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自下而上,缺乏顶层设计;二是较为分散,缺乏系统体系;三是依据不足,存在操作障碍。当务之急是,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有消息称,国家层面已经开始研究制定环境执法尽职免责细则,这一过程能快则快,越快越好。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到尽职免责就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履职、规范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推动执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痕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