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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doc

添加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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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海宁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海发改价〔2007〕290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进网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50元/立方米(执行范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2、非经营性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执行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3、经营性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工业、商业服务业[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1)商业服务企业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2)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1.80元/立方米;(3)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2.20元/立方米。4、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用水)1.50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分档收费标准工业企业按实测污水COD浓度分档计价征收污水处理费,以污水COD值100mg/L为一档,各档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三、未进网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6]148号文有关规定:对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未交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按进网污水同类同标准执行;已交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四、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市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五、上述收费标准和规定自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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