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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不仅是会计领域的研究重点,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一般而言,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金额,故目前主要的避税途径有两种:一是账税一致避税,即减少会计利润总额;二是账税差异避税,即增加或减少纳税调减或调增项目。根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of tax ),税收只是公司经营决策众多成本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效的税收筹划应该是税收节约和非税成本的权衡。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告成本( cost)无疑是税收筹划中重要的非税成本,即税收筹划可能引起财务报表利润的下降而引起的一系列成本。因此,目前对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于账税差异避税行为,仅(2019)、曾姝(2019)等利用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资本市场压力与账税一致避税行为的关系,且并未提出账税一致避税的方法建议。本文在梳理上市公司避税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发现以往的避税研究都基于一个前提,即会计主体=纳税主体。笔者选取了宁波69家上市公司年报相关数据与税务机关征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主体为企业集团,其相关数据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而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司分别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因此目前研究中常用的避税指标BTD—(会计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上期期末资产总额,公式中的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用母公司适用税率替代可能会造成研究结果的偏差。并且宁波上市公司中许多母公司通常营业收入较少或极少,其利润主要来自于“投资收益”,进而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很可能通过利用会计上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税法上的税收优惠这一途径和方法,进行税收规避。最后,基于得出结论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及征管措施完善以及税收规避行为研究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建议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