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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定三十六个月。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
5.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自愿锁定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来源:《公司法》第14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
窗口期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交所2012)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
2)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3)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4) 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5) 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短线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