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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引发全球持续抗议与关注,搅得很多人茶不思饭不想,漫漫长夜,无心睡眠。个人也谈谈自己的认为,吐吐心中集聚的“日气”。
一、臭名昭著的核污水排海计划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受到海啸及大地震的破坏,不断产生核污水(据新闻报道,截止8月25日,已达到近135万吨——相当于个你家屋顶上的太阳能水箱)。2021年4月中旬,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将这些核污水排入大海,排放时间为2023年。为获得国际国内的认可与支持,日本政府在这期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金钱开路,拜访相关国际组织负责人)。于是,2023年7月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消息称,本机构认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同年7月7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向东京电力公司发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设施“验收合格证”。至此,臭名昭著的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获得了“国际”“国内”的“双许可”。当地时间2023年8月24日13时,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正式启动核污染水排海。“毒液”源源不断的注入生命的起源之地、湛蓝的海洋!
二、关于核污染水的危害
据权威专家解读,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中至少含有八八64种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
——氚、碳-14、锰-54、铁-59、钴-58、钴-60、镍-63、锌-65、锶-89、锶-90、钇-90、钇-91、铌-95、锝-99、钌-103、钌-106、铑-103m、铑-106、银-110m、镉-113m、镉-115m、锡-119m、锡-124、锡-126、锑-124、锑-125、碲-123m、碲-125m、碲-127、碲-127m、碲-129、碲-129m、碘-139、铯-134、铯-135、铯-136、铯-137、钡-140、铈-141、铈-144、钷-146、钷-147、钷-148、钷-148m、钐-151、铕-152、铕-154、铕-155、钆-153、铽-160、钚-238、钚-239、钚-240、钚-242、镅-241、镅-242m、镅-243、锔-252、锔-243、锔-244、钡-137m、钻釦-86、镨-144、镨-144m。这么多有毒化学物质及放射性元素的存在,人类是极度不安全的。专家说,它们会导致肿瘤、癌症、白血病,特别是其中的碳-14会损害人类的DNA(造成基因变异-有可能是鼠头鸭身,有可能是人头狗身等,很恐怖)。
一句话,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就是典型的“毒液”。
三、关于核污染水排海的法律问题
1、日本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1条对“海洋环境污染”作了明确界定: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等有害影响。根据此条规定,日本政府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海洋环境污染”。
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日本政府并没有尽到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相反,它是在肆意破坏海洋环境。
公约第194条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日本政府同样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它不但没有采取措施,且还尽情的实施破坏行为。
公约第195条规定,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移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日本政府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行为属于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扩散给全世界!
2、日本政府的行为违反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on the of by of and Other ,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的规定。
伦敦倾废公约第1条规定,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根据该条规定,日本政府并没有对污染来源进行有效控制,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相反其成为了海洋污染的来源,完全背离了条文规定的精神。
伦敦倾废公约第4条之“一”规定,按照本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禁止倾倒任何形式和状态的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根据该条的规定,日本政府非但没有禁止,而是直接由内阁会议决定“倾废入海”,其行为与该条精神严重冲突。
3、日本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核安全公约》( on ,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1条第(II)项规定,在核设施内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日本政府的行为亦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公约第19条(VIII)项规定,就有关的过程而言,由核设施运行所导致的放射性废物的生成应在活度和数量两方面都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水平;与运行直接有关并在核设施所在的同一厂址进行的乏燃料和废物的任何必要的处理和贮存,要顾及形态调整和处置。如前所述,此次日本排放的核污染水中含有多达64种(可能还有尚未发现的新元素)危险化学物质及放射性元素,明显是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日本作为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理应严格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其有责任、有义务保护保全海洋环境。但是,事实往往是相反的,日本政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撕毁坏上述公约,它们在日本政府眼里只不过是一张张擦屁股都嫌硬的废纸。
有学者曾经说,基于风险预防的原则,(日本)周边国家可以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临时措施”申请,即在有证据证明排污行动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影响的情况下,沿海国家可以向国际海洋法庭申请临时禁令,禁止现阶段排放污水。
个人认为,这一做法可取但不可行。三个国际公约在其眼中连废纸都不如,日本政府还会吊你国际海洋法庭?即便是海洋法庭真的发出了禁令,那这个禁令由谁来执行,靠大家去“咒骂”吗?日本政府同样我行我素的“倾废入海”,在它的眼里,只不过是又多了一张加盖公章的高级废纸而已。
上面是从国际层面上进行的分析。下面简要说一下国内层面的问题。
1、作为日本国民,如果因为日本政府的“倾废入海”行为受到损害的(身体、财产、精神),可根据日本国内法律向“东电”公司主张赔偿。
2、我国所有民众,比如吃了从日本进口的海鲜等食品,或者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化妆品等等,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我国的法律向侵权方主张赔偿。
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所有处于核污染危险中的国家人民,在依法维权方面都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取证难”!这是一道横亘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难以逾越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