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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环发〔2015〕47号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规范实施我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态势,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规范有效执行,我厅起草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第8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7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限批是指安徽省环保厅暂停审批特定区域内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定区域指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环保厅可以实施区域限批:
(一)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
(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期不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
(三)未按要求完成重点行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区域;
(四)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致使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区域;
(五)挂牌督办后,环境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区域;
(六)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环境违法问题未解决的区域;
(七)大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或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安徽省环保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暂停审批该区域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区域限批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负责提出区域限批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查;
(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区域限批通知;
(四)在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告区域限批内容。
第六条区域限批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
(二)整改事项;
(三)限批时限;
(四)报告方式、报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