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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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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发〔2019〕326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移交暗访督查生态环境问题》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污水排放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地污水排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

建设工地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向市政管网排放工地污水。

二、按要求设置污水排放设施

建设工地应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要求,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冲洗车辆的工地污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按水务部门要求排入市政管网;工地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厕所应设置化粪池,按照水务部门要求,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三、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清运污水池_污水池清理方案_污水池清理施工全过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施工现场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要求,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加强排水沟、沉淀池、隔油池和化粪池的维护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设施正常使用,切实履行企业环保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工地污水排放。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要求,及时到水务部门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时,将工地是否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和是否按要求设置排水沟、三级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地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工地污水排放措施,切实加强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四、严查严处违法排放行为

各级监督机构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水务部门进行处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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