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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条例原文: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注: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3、《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公告 2016年 第29号)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4、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环发〔2001〕214号)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文件格式,现予公布。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条文网址:/gkml/zj/wj//.htm
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环办〔2010〕62号)
为提高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效率,兑现环评管理“便民高效”承诺,环境保护部对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二、报告编制
1、报告分类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统一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验收报告编制主体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三、审批流程
1、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1)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2)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2.公开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3.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