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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农区编制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惠农区编制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农区委办公室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
惠农区编制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控作用,有效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全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08〕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在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限额内,对各级行政、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坚持实事求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部门、各单位职能变化情况,对弱化或取消职能的机构,减少编制甚至撤销机构;对需要加强或新增职能的机构,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实行空编调剂或采取连编带人调整增加编制,整合资源,挖掘潜力,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编制对机构职能的调控作用,增强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编制
1、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党委、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部门、单位职能明显增加的;
2、承担重点建设工程、重大项目、本年度及阶段性重点工作,职责任务较重,通过资源整合,内部挖潜后,在本部门、单位现有编制存量中不能调剂解决,仍需要增加编制的;
3、因机构改革、政策性安置、长期在编在职但不在岗人员较多,本部门、单位现在岗人员较少,工作难以有效运转的;
4、对一些部门岗位特殊,人才紧缺,因编制满员而无法引进人才,需要对人员进行结构调整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减少编制
1、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党委、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本部门、单位被撤销或合并以及机构职能取消或弱化,工作任务减少的;
2、部门人浮于事,人员结构失衡,工作效率低下,需要优化配置编制和人员资源的;
3、工作期间因违反效能建设等有关纪律规定,被自治区、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人员以及一年内被办事群众投诉两次且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的人员;
4、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无正当理由,被有关部门借用1年以上的。
第五条 人员调整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6〕44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增加编制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根据本办法,提前一个月向区编委提出增加编制及人员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增加编制及人员的主要原因、依据、数量、拟选人员条件等;现有编制、岗位设置及实有人员情况;是否有适当人选及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等。
2、受理。区编办对有关部门提出增加编制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区编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于每季度末进行汇总,适时提请召开编委会议研究;
3、批准。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增加编制或调减编制及人员的,由区编办按照规定下达编制调整文件;
4、办理。根据区编委会议精神,组织、编制、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及人员调整相关手续,被调整人员在文件下达后5日内到新单位报到。
第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监控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互通、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约束协调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增挂机构牌子,借调人员的,由编办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