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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08〕11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
各公司自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报送时间与现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规定一致。
五、报送测试
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我会开放分类监管信息采集系统,各公司可直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测试。
六、报送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负责其所辖子公司的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不归属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法人机构负责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七、其他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相关系统修改和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分类监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