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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8]6号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附件: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2.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3.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4.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0.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2.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4.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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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团、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 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
《通知》指出,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