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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开始,某贸易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成为科技公司货物供应商。
2020年的《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供应商主动向采购方行贿时应承担交易额10%的违约金;如供应商经采购方员工索要后给予利益时应承担交易额5%的违约金。
2021年度双方的《采购合同》又约定:供应商主动向采购方员工给予利益时应承担10万元或提供利益金额的10倍的违约金(二者取高);供应商经对方索要后给予利益时应承担交易额5%的违约金。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科技公司的采购员王某多次向贸易公司经办人张某索要贿赂,于是供应商张某向采购方王某输送利益总计3.3万元。
据此,科技公司基于双方合同中关于“反商业贿赂”条款的约定,主张按照违约行为期间交易金额的5%计算,得出违约金为54万余元,其予以减免20%,进而要求供应商承担超43万元违约金,并在此后直接于货款中扣除,将剩余14万余元付给了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为此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被扣货款。
【判决结果】
1、反商业贿赂条款合法有效
2、违约金过高,调整至16.5万元。
【案例注解】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私下给予交易对方员工或可以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极易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在商事合同中约定,一方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则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违约金的“反商业贿赂”条款,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明确,贸易公司不得主动或基于对方索要而向科技公司员工给予直接或间接利益,是为了预防商业贿赂而制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相关条款也不存在免除科技公司的责任、加重贸易公司的责任或排除贸易公司主要权利的情形,所以应认定双方之间约定的相关条款均合法有效。
在“反商业贿赂”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往往没法证明其因该违约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金额,但应当认定该违约行为确实损害了交易一方的经营管理秩序,并至少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危险,所以违约方应相应承担违约金。
预防商业贿赂并非贸易公司的单方义务,科技公司亦应加强对其员工的管理。在贸易公司出现经索要后给予利益的违约行为时,说明科技公司亦存在其员工向对方索取利益有违商业诚信的不当行为。也就是说,该种情形下出现商业贿赂的起因在于科技公司,此时贸易公司的义务是予以拒绝并投诉。因此,贸易公司经索要被动给予利益的违约行为相较其主动给予利益的违约行为来说,违约性质和程度更轻一些。
考虑到案涉违约行为发生在2021年,按当年度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果贸易公司发生向科技公司员工主动给予3.3万元利益时,即主动行贿时,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0倍贿金,即33万元,但本案系供应商应采购方员工索要后行贿,科技公司主张贸易公司就被动给予利益的违约行为承担43万余元违约金,远超出供应商主动行贿时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这显然不合理。据此,法院综合案涉合同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贸易公司的具体违约情形等因素,酌情认定其应承担提供利益金额的5倍,即16.5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