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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的项目开工前到项目结束,主要需要处理的手续分别是:环评、排污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应急预案、验收。
从处理的顺序来说:
企业开工前→环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环评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
所以办好环评是企业生产的第一步,小e建议企业找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去办理,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小e~
企业产生排污前→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取得环评批复后→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环保局的批复而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企业只需要按环评批复的规定去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即可,不需要额外建设。
项目投入生产前→应急预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项目竣工后→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于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就是企业在开始生产前需要办理的手续,缺了其中一个,都可能会影响生产进度,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如果对于这些手续不知道如何处理、找谁处理,可以咨询一下小e,小e可以给你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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