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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的静默期一般是指从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书面上市申请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开始交易后25日内,公司接受新闻采访、会见分析师和投资者时,不得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事项。公司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后,所有披露事项不得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范围。
关于上市静默期其实在港股的制度中也是存在的,这一项制度是使用美国法律而出现的,具体是在向证监会提交一定的登记表包含有初步的招股书的时候不能够在其中或者使用其他的方式进行证券的销售提议。这里的销售提议包含范围比较广泛,具体来说不能够在融资行为之前进行发布信息或者宣布自己的行为,引发公众对于其证券关注的意图。
上市静默期企业如何运行?
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进行融资安排时(比如股份增发或债券发行)大多会设置“静默期”,避免在其业绩刊发前的敏感期内进行融资。从投资人评估交易的角度来说,他们一般不希望在上市公司有未公开的内幕消息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一般在这些融资协议或者招股/招债文件中,都会有规定发行人在进行融资交易时不存在未公开的内幕消息,或者需要确认自上一个业绩期结束到交易日没有财务或业务的重大不利变化。因此,上市公司避开在其业绩刊发前的敏感期内进行融资交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上市公司本身在掌握其他投资者尚不知晓的重大信息(如未公开的业绩相关的股价敏感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
至于这个“静默期”的时长,虽然并没有规则上的明文规定,但我们看到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上市公司一般会比照前文所述的股份回购的限制期,即设置为业绩刊发前的一个月。以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配售股份交易为例,在2019年,我们看到仅有2家上市公司在刊发中期业绩之前3到4周之间公告了股份配售,而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股份配售交易均选择在业绩刊发一个月前或在刊发业绩后进行股份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