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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受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表明:
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第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三,合同法既调整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调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还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广义的合同法概念,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劳务及其他标的交换。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易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易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所谓交易主体的独立性是指在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易关系中,交易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隶属于任何一方或其他主体。所谓交易主体的平等性是指在合同法所调整的将交易关系中,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之上。
第二,交易关系的自愿性。所谓交易关系的自愿性是指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的结果,任何一方不能通过其他的非法手段,强迫他方交易。交易关系的内容也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不存在任何的强迫性。
第三,交易内容的等价有偿性。所谓交易内容的等价有偿性是指任何交易活动都必须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不能无偿剥夺他人的财产。当然,有些合同中,一方可以无偿得到另一方的财产,比如赠与合同,这是一种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