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近些年环保风暴席卷全国,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强化。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远离以下几点废水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免接受法律的制裁。
废水超标排放
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工业随之兴起。在发展过程中,各种废水也随之产生。有些企业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还有些企业是由于废水处理设备管理不当、设备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废水超标排放,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废水乱排
废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 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可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的违法排放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随着环保工作“常态化”,水污染治理也势在必行。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响应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实验室废水处理也已成为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考核项目之一。因此,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对废水处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优普多年来专注水处理行业,研发处理UPFS系列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采用多项技术对废水进行多程化处理净化,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单、运行成本低,使用范围广,保证废水经处理后符合甚至优于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中的三级标准。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垂询,为环保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扫描左侧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