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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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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要求,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各地各部门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完善公示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3.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4.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5.加强事后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当事人已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参照《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再作为失信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公示信息限制其经营。推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有关数据汇总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结合执法实际,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2.规范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统筹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

3.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案卷评查工作,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4.有效运用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对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条件,原则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1人配置。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2.明确审核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规定的审核范围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作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提供有力支持。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州(市)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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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执法数据标准,采集、整合执法数据。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推动执法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3.强化智能应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6月)

1.制定方案。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动员部署。6月下旬,召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安排。

3.培训宣传。6月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州(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三项制度”有关培训。同时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加大“三项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7-8月)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处,在6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报省司法厅备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经省司法厅审查确认后,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于7月底前通过厅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2.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査确认后,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经本单位法制审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底前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开始)

1.稳步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9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优化提升。不断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2019年10-11月)

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督促整改。

(五)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12月)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2019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要对本地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査,年终有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坚持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

(四)有序推进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做好动员部署,逐步完善相关文件,开展督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请各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具体工作安排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马永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王云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蔡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周青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处长

许泰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咏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副处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厅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周青松同志兼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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