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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依法定责、依法问责、权责相当”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通知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其他相关驻德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附则。其中,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党委主要承担的职责中,强调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方面,强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党委职能部门方面,明确了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齐鲁晚报 记者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