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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5 期 ( 总 第 1 2 9期 ) 牡丹江教 育学院学报 J OU R NA L O F M U DA NJ I A N G C O L L E G E OF ED U C A T I ON N o .5 。2O11 Se ria1 N o .129 从 日本核泄漏事件看 民用核能安全的法律控制 杜 娟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 摘 要] 日本强震 引发 的核安 全 问题 目前成为人 们议论 的焦点 , 如今全世 界有数 百 台核 电站在 运行 , 民 用核 能的安 全问题 日益 引人 关注。核损 害的 突出特点是 灾难性和跨 国性 , 仅凭一 国之 力难 以控 制 , 因此要从 国 际法的领域 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国际原子能机构( A tomic E nergy A gency) 简称 IA E A , 主持制定 了 很 多有 关核 安全的 国际公 约和 安全标准 , 但存在很 多不足 , 具体表现 为强制 性弱 、 操作 性差 、 责任 不明确和 缺乏 国际合作 四个方面 , 对此要 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制度 完善 的思考 , 从法律 上确保 民用核 能的安 全和促 进世 界 和 谐 发展 。
[ 关键词]核能 ; 国际原子能机构 ; 国际公约 ; 国际合作 [ 中图分类号] D92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9— 2323(2011)05— 0157— 02 从 1954 年世界上第一座核 电站在苏联成功发 电至今 , 已有数百 台核 电站分布 在世 界各地 。核 电以其经 济、 清 洁 等优势为世界 能源的发展 做 出突出 贡献 , 但 是其 安全 问题 使人担忧 。民用核 能的问题集 中于核 电安全 和核废料的处 理 , 两者都具有灾 难性 和跨 国性 , 1986 年苏 联切 尔 诺贝 利 核 电站 的核 泄漏造成了大范 围的放射性 污染 , 对世界政治 、 经济和社会等 方面都带来 了不 良的影 响。最 近 日本 由于强 震引发 的核 电站爆 炸事件 不仅对 日本本 土带 来各 种危害 , 对世界也产 生了负面影响 , 特别是在与 日本临近 的国家, 引 发 了不小 的恐 慌和局部经 济波 动, 使 核 电安 全 问题 再次 成 为公众关 注的重点 。1957 年成立 的国际原 子能机构 ( 以下 简称 IA EA ) 是国际原 子 能领域 的政 府 间科学 技术 合作 组 织 , 同时兼管地 区原 子能安 全及测 量检查 。
该机构 针对 民 用核能领域制 定了很多 国际公约 和安全 标准 , 由此 次 日本 核泄漏事件 可 以看 出, IA E A 民用核安 全 的法律 控 制还 存 在一定 的不足 , 亟待完 善。 一、 国际原子能机构 民用核安全控制的法律框架 IA E A 对于 国际民用核安全的法律 控制主要 体现在 两 个方 面: 一是主持制定 了很 多相 关国际公约 , 并监 督签署 国 的执行 ; 二是制定一 系列辐射 安全 、 放射 性物 质运输 安全 、 放射性废 物安 全等民用领域 的安全标 准。 国际公 约方面 , 最 主要 的是《 核安全公 约》 《 乏燃 料管理 安全和放射性废物 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 核事故 或辐 射紧急 情况援助公 约》 和《 及早 通报核事故公约 》 等 , 一起构 成核安 全制度 的法律 基础 。其 中《 核安 全公 约》 是最基本 和最重 要 的条约 , 要求通过增强 国际合作 , 建立和保持对核设施潜 在 放射性危 害的有效 保护 , 该公 约主要 是一种激励机制 , 并 没 有为确保核安 全建 立一个 国际制度 。 n 《 乏燃料 管理 安全和 放射性废物管理安 全联 合公 约》 是迄今 为止 有关核 废料处 置方面最重要 的全球 性公 约 , 公 约规定 了放 射性废 物就地 处置 的原则 , 包括核燃料 的产生 、 装卸 、 处理 、 存储 和处置 全 过程 的管理 , 对预防污染扩散和转移有 重要意义 。
《 核事故 或辐射紧急情况援 助公 约》 和《 及早 通报核 事故公 约 》 都 是 切尔诺贝利核 电站爆 炸事故后 制定 的有关 核事故 的公约 , 前者 旨在建立一个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 援助 , 减少不利后果 的国际援助体制 ; 后者 旨在通过缔约 国 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 故 的情 报 , 将可能 超越 国界 的辐 射 后 果 减 少 到 最 低 限度 。 安全标准 方 面 , IA E A 安全 标 准 覆盖 核 安 全 、 辐 射 安 全 、 运输安 全、 废物安全 、 一 般安全 领域 , 分为 “安全 基本 法 则”“ 安全要求” 和“安全导则 ”3 个层 次 。其 中“安 全基本 法 则”提 出防护核安全 的 目标 、 概 念和 原则 , 并为 安全要求 提 供依据 , 全部使 用 IA E A 官方语 言发表 。“ 安全 要求 ”包 括 为保证特定活动或应用 领域 的安全应 满足 的基本要 求 , 是 根据安全基础 中规定 的基本 目标、 概念 和原则制定 的。“ 安 全导则”提供有关 如何遵 守安全要 求 的建 议和指 导 , “基 于 国际上 的良好实践 , 并且 日益反映最佳实践 , 以帮助用户通 过努力实现高水平安全 。
” l2 二 、 国 际原 子 能 机 构 民用 核 安 全 法 律 控 制 的不 足 以国际公约和 国际安全标 准为支撑的有关核安全的法 律制度对保 障民用核安 全发挥 了很 大的作用 , 但 是从 日本 核泄漏事件 的发生 和后续处理 中可以看出仍存在很多不足 之处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点 : 第一 , 法律 制度的强制 性差 。虽然 IA EA 制定 了有 关 核安全的 国际标准 , 但严 格讲 , 这 些标准都缺乏国际公约或 条约的拘束力 。 l3 实 际上 , 国际 公约 和条 约 的强 制性 也 很 差 , 很 多条 款都 是鼓 励性的 , 没有 制裁 措施 。这样就削弱了 国际法律对 民用核安全 的 国际 监督 和执行 , 导致 尽管 国际 法律一直在制定各种安全标 准方 面作 出努力 , 但收效不大 。 核损害的灾难性和跨 国性显示 , 即使是 民事领域 的核利 用 也不只是一 国 自己的事 , 目前规制 各 国民用核安 全 的法 律 在实施中总是在 国家主 权面前让 步 , 个别 国家 以国家主权 为理 由自由制定本 国有关 民用核 能的安全标准以此来规避 国际公约或 国家安全标 准 的限制 , 这种做 法使得法 律在 保 证 民用核安全时脆弱无力 。 第二 , 法律制度 的操 作性 差 。有关 民( 下转第 167 页) [收 稿 日期] 2011-03— 21 [作 者简介] 杜娟 (1987一) , 女 , 山东济宁人 ,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向: 诉讼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