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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废水排放标准解读

添加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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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是用水对象(包括饮用和工业用水对象等)所要求的各项水质参数应达到的限值。可分为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1)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2)国家行业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83)》

《钢铁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徘放标准(-83)》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3)》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

3)地方标准

《广东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2001》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 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1~14470.3——93和GB 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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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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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的分类比较多,包括肉类加工工业、豆制品加工业、乳品加工业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生产单位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一)标准分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排放标准配图_04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氷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标准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

排放标准配图_07

**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高允许排水量,并拫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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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废水排放标准具体限值

(一)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放标准配图_09

(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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