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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6〕455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动态核查由市住建局牵头,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属地住建部门配合实施。
二、核查范围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市住建局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核查方式
动态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发布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为核查依据。
(一)企业自查自纠。企业属地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属地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本企业现有资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完善本企业在“省诚信平台”相关信息。
(二)主管部门核查。主管部门核查采用以信息系统排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的方式实施。
1.系统排查。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动态核查工作将充分利用信息化实行网上核查,以“省诚信平台”发布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为核查依据,定期对企业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核查并公示。
2.实地抽查。对于部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可以采取实地核对“省诚信平台”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作为核查重点: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5)近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6)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核查安排
核查分三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至10月30日。
(二)第二阶段为主管部门核查阶段
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通过“省诚信平台”对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核查,核查结果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定期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示。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的,企业属地住建部门负责通知被抽检的企业,并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参与现场核查,核查结束后将结果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示。
(三)第三阶段为企业整改及复查公告
对核查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示。
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工作,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结束后按整改要求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企业属地住建部门审核,我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我局将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结果同步报省建设厅。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
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动态核查有序开展。
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企业必须及时完善“省诚信平台”信息,必要时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二)建立长效机制
此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将常态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依权限依法依规处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而创造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