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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只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努力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自2019年8月28日起,全省全面推行“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应用,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落实主要任务
(一)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全面推行“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应用,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省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企业注销登记制度。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3份必需要件材料(见附件《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实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省税务局及时将清税信息推送至“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登记。(省税务局负责)
(四)推行社保注销集成服务。企业发布债权人公告后,社保部门根据“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共享的信息,及时核实其参保缴费情况,对没有社保欠费、没有人员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无需再次申请,社保部门直接根据“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共享的信息,为符合注销条件的企业办理社保注销登记手续。省人社厅及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反馈至“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省人社厅负责)
(五)简化商务注销程序材料。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国家规定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把申请材料由14个精简至4个。申请人只需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关于经营期限届满提前解散的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取消原则批复环节,将原则批复和正式批复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时限由45天压缩至15天。省商务厅及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反馈至“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省商务厅负责)
(六)优化海关注销办理流程。改革企业注销制度后,进一步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海关注销,无需到属地海关提交注销申请书,可通过“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直接申请,海关根据“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共享的信息,及时办理海关注销手续,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反馈至“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昆明海关负责)
(七)针对特殊问题制定个性化方案。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注销指引》(详见“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针对特殊问题制定个性化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同推行“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运用,全面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牵头部门职责,牵头推行“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运用,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全面了解“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加强督导,共同抓好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落实。“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记录有关部门办事流程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动态信息查询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调度和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云南省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 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 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 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未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10月1日后新办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