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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 督促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增强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的最终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等应根据各自 的权责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期货公司 应建立与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确保经调整净资本 ( 以下简称净资本) 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期货公司 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风险监管报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制定的《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计算经调整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 准确、 完整地上报。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 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 调整和实施进行统一管理, 可以根据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 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标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 的风险监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