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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6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15号规定的3%预征率针对的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提供跨县(市、区)建筑服务暂停预缴后,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还是需要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在申报后可以享受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会出现暂停预缴后还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