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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在世界多国的反对声中,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正式开始福岛核污染水作业。第一阶段排海将持续17天,合计排放约7800立方米核污染水。日本为什么会一意孤行地执行“排污入海”的决定?如何给日本的“排污入海”按下“刹车键”?
排入海洋“成本最低、最易操作”
日本核污水处理难题已困扰日本社会10余年。福岛第一核电站自2011年3月发生严重事故以来,因用水冷却熔毁堆芯以及雨水和地下水等流过,以每天140吨的速度产生高浓度核污染水。截至8月17日,东京电力公司官网公布数据显示,储存槽中的放射性废水容量已超134万吨。此前日媒报道,东京电力公司准备核污水储水罐的总容量约为137万吨。
既然储水罐容量即将达到上限,为何不扩大储水罐的地面储存面积呢?东京电力公司表示,一是管道设计存在问题无法扩建核电站;二是公司没有更多的土地新建储水罐。
早在2013年12月,日本核能主管部门经济产业省就设立工作小组就“处理水”排放问题进行技术探讨。2016年6月,该工作小组发布报告,提出了海洋排放、地下掩埋(加入水泥等固化后埋入地下)、地层注入(用管道注入地层深处)、蒸汽释放(气化为水蒸气排入大气)、氢气释放(电解为氢气排入大气)等5种处理核污染水的方法。
综合法规、技术及时间等因素之后,日本政府认为比较合理的是海洋排放和蒸汽释放两种方式。而在这两个方案中,东京电力公司表示排入海洋是“成本最低、最易操作”的方法。因为排入海洋只需耗时91个月、花费34亿日元的成本,而变成水蒸气排入大气则需120个月、花费2431亿日元。
日方宣称,使用名为“多核素去除设备”(ALPS)的过滤设备,可以过滤掉62种放射性物质。经过处理后的核污水中,除了氚之外的绝大部分放射性元素都可以清除,氚浓度也将稀释到日本国家标准的1/40。然而此说法遭到日本农林渔业等团体及国际科学界的质疑。
为说服公众,日本政府成立了一个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委员会。2018年8月,该委员会在福岛和东京举行听证会,名义上是听取民众意见,但实际上是要为排海方案背书。听证会上,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时任委员长更田丰志有关“排海是唯一可行选项”的说法遭到各方质疑。比如,针对东京电力公司提出的污染水储存能力和空地不足问题,有意见指出,可以考虑使用10万吨级的大型石油储存罐,空地则可利用已确定废炉的福岛第二核电站。针对核污染水处理的技术难度问题,有意见提到,可以采用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事故曾经用过的水蒸气排放方式。还有意见指出,ALPS无法去除的放射性元素氚的分离技术正在研究中,应在该技术成熟并应用后再排放。
2021年4月,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反对意见,单方面宣布将在2023年实施核污染水排海。此后,排海准备工作开始紧锣密鼓地推进:2021年12月,东电向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提交处理水排海设备施工计划;2022年7月,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批准该计划;今年1月13日,日本政府确认将于“春夏之际”实施排海;6月26日,东电宣布排海设备建造完成;7月7日,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将排海设施验收“合格证”交付东电。
福岛核污水与核电厂正常废水有本质区别
日方强调,经处理的核污水在排放时,与一般核电站排放的冷却水无异,并且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许可。但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指出,排放所带来的辐射风险尚未得到充分评估,并且排放中释放的氚、碳14、锶90和碘129等放射性同位素对生物造成的影响被忽视。
与此同时,IAEA许可的公信力也受到质疑。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李松认为,机构报告对日方排海方案安全性的结论是片面的,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机构因授权所限,没有评估日方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没有确证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也无法确保国际社会及时掌握超标排放的情况,更难以预估放射性核素长期累积和富集给海洋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以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刘新华公开表示,福岛核污水与核电厂正常废水有本质区别。“核电厂正常运行的废水来源是哪儿呢?来源于工业产生水、地面的排水等,再进行非常严密的处理,最后排放。福岛核事故的废水来源于堆芯的冷却水和进入反应堆芯的雨水、地下水等。这种水是直接跟融化后的反应堆堆芯相接触的,所以反应堆里边所有的核素它都有,日本福岛的甚至超标。”
人类通过食用海产品,间接地摄取了海水中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证明,长期、大量食用放射性污染海产品,有可能使体内放射性物质积累超过允许量,引起慢性射线病等疾病,造成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等损伤。
如何给日本“排污入海”按下刹车键
早在2021年,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将把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时,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秦天宝出席由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学术报告会并发表演讲。他认为,日本排放核污水是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在面对它时,可以考虑跳出过去寻求损害救济的思维方式,尝试一种新思路,即利用现有国际法相关机制规制日本行为。
秦天宝在演讲中表示:“日本出现核事故后,把核污水处理后再排放,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先例的。面对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寻求损害救济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思维方式,我们有很多先期研究和经验可以借鉴利用。我们或许还需要一种面向未来的新思路,即不要过度纠结行为的合法性和损害救济。既然有些国家和机构对日本排污行为表示赞同或默许,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表示欢迎,那么我们可以假定此种排污行为至少目前合法性的争议不大。但是这样一种核废水排放行为并不代表其起点合法了,整个过程都必然是合法的。未来在排放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国际法机制,去参与国际社会针对日本排污行为的评估和监督。”
从具体操作实践上,秦天宝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参与:首先,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关于排放核污染水安全性的充分的科学证据;其次,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与其就排污活动开展充分的事前协商;第三,利益攸关国家有权(派专家)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排污行为的技术和安全评估、监测和监督等过程。
话题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甘卓然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新华社、人民网、央视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