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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农办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鲁环发〔2019〕131号)以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治理范围和内容
治理范围:对全市xxx个行政村(包括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
二、治理目标和标准
(一)工作目标。2019年完成100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0年完成xxx个、占比达到50%,2021-2022年完成到完成xxx个、占比达到80%,2025年全部完成的任务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得到根本改变。
(二)工作标准。一是污水治理设施全部市场化运行,从设计、采购、工程建设到运行均由一个公司负责;二是乡镇驻地和污水处理站所在地主要街道管网全覆盖,支管网和毛细管网逐步完成;三是乡镇村周边无黑臭水体,污水要做到应收尽收,杜绝长期积存发酵产生恶臭。
三、工作程序
(一)科学调整县域实施方案
各县区政府在全面摸清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利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对已经编制完成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调整。县域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年一调整,并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二)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各县区政府优先对位于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位于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村居省级试点、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示范区、美丽乡村、旅游特色村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镇驻地和中心村等人口密集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
(三)分类合理选择治理方式
各县区政府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1.纳管处理方式。对具备纳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优先考虑就近接管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
2.建设污水处理站方式。对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行政村,可单村或联村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
3.生态处理方式。对村庄周边具备闲置坑塘、沟渠等自然条件的,可采用单村或联村建设人工湿地、稳定塘等进行生态处理。
4.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不能产生污水径流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处理就地利用方式。一是厕所改造已经完成或进行防渗处理,厕所粪污能够实现收集后处理或综合利用。二是村庄内房前屋后具备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等,实现灰水就地综合利用。三是县区制定专门的定期巡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镇村分别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形成现场巡查记录,制定禁止生活污水乱泼乱倒的村规民约。
5.单户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不同工艺的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或不同工艺组合方式。
6.分散收集集中拉运至处理处置设施,可分区域建设蓄水池,定期将污水就近拉运或利用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行综合利用和排放标准
鼓励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污水经处理后确需排放的,执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
(五)建立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办为管理主体、村委会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切实落实运维保障资金。建立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度。
(六)严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程序
对于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按照《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鲁环函〔2019〕369号)及填表说明要求,以县区为单位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组成市级复核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