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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

添加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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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可直接进场交易或自主选择产权中心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从事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处置权,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履行内部决策等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交资产转让申请,按照要求提交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转让申请;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资产转让可以采取直接挂牌、动态报价式挂牌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方应在提交资产转让申请时确定挂牌方式。

(一)直接挂牌。直接挂牌是指产权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信息披露公告在产权中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根据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确定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网络竞价或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动态报价式挂牌。动态报价式挂牌是指产权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产权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资产信息披露公告的同时,将资产信息披露公告在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网络动态报价系统竞买转让标的,最终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处置方法等内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产权中心收到资产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对受理的资产转让业务及时办理信息披露公告手续。

第三章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三条资产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产权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期自产权中心网站发布次日起计算。采取动态报价式挂牌方式的,定时报价期限应不短于信息披露公告期。

第十四条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特殊需求除外。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公告内容变更后,产权中心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限不少于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期限。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限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资产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信息披露公告期限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公告等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条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产权中心网站或产权中心查询项目信息,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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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中心提交资产购买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应向产权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的,应事先组成联合购买体,签订联合购买协议,并授权其中一个主体以联合购买体的名义参与购买。资产转让交易条件不允许联合购买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除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外,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中心要求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后获得报价资格。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或转让方对资产转让有特殊要求的,产权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就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并反馈转让方。转让方应在收到产权中心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产权中心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中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同时抄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或者意向受让资格确认材料的规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未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第五章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采取直接挂牌方式的,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中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八条采取动态报价式挂牌方式的,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产权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六章资金结算及凭证出具

第三十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中心以货币进行结算,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受让方原额退还交易保证金。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中心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入产权中心结算账户。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三十二条产权中心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出具交易凭证后7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划出价款。若交易双方对价款划出时间有特殊约定,可从其约定,产权中心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利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与资产转让的交易各方,对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及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资产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中心终结资产转让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产权中心应当立即作出终结决定。

第三十七条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凭证出具前按照产权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产权中心网站公示。

第四十条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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