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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关于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通知称:采用活 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目前废气处理设备里面使 用的活性炭有二种,一是柱状形活性炭,二是蜂窝状活性炭。柱状活性炭碘值是 可以达到800mg/g。但目前市场废气处理设备更多的是使用催化燃烧设备,而且处 理效果是非常好的,这些设备里面使用的是蜂窝活性炭,而蜂窝活性炭因为生产 工艺问题目前碘值是达不到800mg/g的,目前市场蜂窝活性炭最高碘值也就只能做 到600mg/g。建议增加四氯化碳指标≥55%。
回复: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低、吸附效果差的活性炭,难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控制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采用活性 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目的是引导企业主动 使用吸附效率高的活性炭,实现VOCs有效减排。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 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 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 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4、活性炭处理方式判别
内容:您好,我司主要生产鸡精,鸡粉调味料。生产过程中有鸡精鸡粉的气味散发,故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因都是食品级的无害物质,请问吸附气体后活性炭是否可以当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谢谢!
答复:烟气、VOCs 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 900-405-06、772-005-18 、 261-053-29 、 265-002-29 、384-003-29、387-001-29 类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5、吸附水性漆喷涂产生的VOCs的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问:企业喷漆只使用水性漆,水性漆产生的VOCs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那么吸附了水性漆VOCs的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吗?水性漆VOCs主要成分为丙二醇、正丁醇等小分子助溶剂。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活性炭吸附是VOCs治理行业广泛应用的治理工艺,其主要为通过活性炭的自然吸附能力吸附废气。那用来吸附废气的活性炭到底是固废还是危废呢?与纯活性炭又有何不同?
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
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那么有的企业要问了:“我们不涉及上述三个大类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废的要求处置呢?”答案是:不可以。
请看一下这张图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产生了VOCs废活性炭该如何处理?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固废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最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违法处置VOCs废活性炭,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民事责任《固废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二)行政责任
《固废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人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治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能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