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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多人应该奇怪,嚣张的101怎么起了这么低调的标题,因为从内心而言,这篇文章不敢妄谈"解读"二字,秉承着学习的态度,对于自己在阅读过程中的产生的一些问题和自己不成熟的见解整理成一份笔记。和大家分享,也欢迎各位老师可以在留言区不吝斧正,共同促进大家对于这部《核安全法》的理解,这本身也是“核安全观”的一种体现。
为何要颁布这部法律什么是《核安全法》法律和发展规模要相匹配多头管理需要捋顺
什么是《核安全法》
原谅我一上来就百科:
核安全法是用来防范、缓解与消除核能及核技术开发与利用中可能发生的核辐射事故风险,进而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核安全法的一大功能即调整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利用的管控关系。
立法目的:一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二是为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三是为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四是为保护环境
法律和发展规模要相匹配
虽然十三五前两年没有审批核电项目,但中国依旧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核电在建规模。
回看我国现行核法律法规体系结构,国家已出台1部法律(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非原子能领域基本法)、8部行政法规、27部部门规章与89部标准/技术规范。人大立法在核能方面基本处于空白,被业界戏称“裸奔三十年”,发展规模和法律体系建设是不匹配的,而美俄法日加,都完成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核安全法》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核管理与技术性工具制度化和国家意志化,正所谓有了规章好办事,对于后续规模化发展是一个利好。
多头管理需要捋顺
核能管理体制部门冗杂,职权划分不清,企业之间内斗,已经是困扰核电发展的障碍所在。
核工业的链条很长,涉及部门很多,既有核工业部门,也有核监督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法律明确了几家单位的责任,进一步理顺对行业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实现运营与监督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与有效性。
而《核安全法》在着力给予三个主管部门明确的定位:
虽然字斟句酌,但我还是对于能源主管和核工业主管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核电到底姓核,还是姓电?
立法几个基本理解《核安全法》为什么不是核安全局起草《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有什么区别《核安全法》英文应该怎么翻译才准确
《核安全法》为什么不是核安全局起草
立法程序一般有两种,第二种是>30名人大代表联名,不多详述;第一种的准确描述是这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注意看红色的两个机构途径,如果核安全局起草,那么草案将按照图示中右边的流程,越过三道门槛,先要到国务院法制办,然后再去人大法工委,流程就意味着漫长的时间。
显然,左边起草提交,是性价比最合适的选择,那有没有草案是通过右边国务院途径提交的呢?
有,比如起步于1984年的《原子能法》,还未能和我们见面。
《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有什么区别
原子能法是为了促进推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是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基本大法。在核立法中,原子能法在世界各国都被认为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的主要依据,凡与原子能法有抵触的,一律以原子能法为准。
以上是百科,我的个人理解是:《原子能法》是描述一个国家如何全面发展核能的基本法律,有了这部法律,才能确定整体核工业的基本框架,比如:要不要搞后处理?
目前世界上已经制定原子能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印度、加拿大、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等。
理论上,核安全只是《原子能法》的一部分,而在国际上,虽然很少,但确实存在《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并存的现象。
据悉,《原子能法》也将很快和大家见面。
《核安全法》英文应该怎么翻译才准确
安全,有两种翻译:、。
这两类安全是有区分的,负责的部门是有分工的。例如,汶川地震后,人们对西南地区核设施的安全比较关心,政府要给出明确回应。(负责预防和处理核事故的)核安全局官员告诉记者,震区核设施并未出现核泄漏;(负责保卫工作的)军方官员告诉记者,已经加强了对震区核设施的安保。这里,前者是,后者,其实也就是核安全和核安保的区别。
这次颁布的《核安全法》主要就是关于防止和应对核事故的,如果译成英文,应该用 The law of
法律条款几点学习核设施、核材料的定义 放射性废物的定义核事故赔偿主体的明确公众沟通的重要性反核人士要注意的地方
读完整体观感是
一是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写进法律;二是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核安全责任;三是坚持从高从严,实现监管全覆盖;四是强化了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六是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我对几个细节分享下我的学习心得:
核设施的定义
核材料的定义
这里有一点是我关注的:《核安全法》并没有对所谓的“内陆核电”进行单独的划分,这意味着,内陆核电这个说法,将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内陆和沿海一样,只要公众接受,安全可控,就是无差异性的对待。
放射性废物
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各位连云港亲们
千万别再把核燃料后处理和核废料混为一谈了
核事故赔偿主体的明确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同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具有应急响应能力及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障能力,不具备这一条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对于大家对于核电站泄露爆炸后谁管的担忧,现在有了答案:
以后估计签合同的时候,各位承包商要注意各家核电站会不会增加这么一条赔偿连带责任,生意做完了,终生追责。当然,这样的执行性有多少也存疑。如何进行核损害赔偿,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损害赔偿,无疑是天文数字。如何保证核损害赔偿能够有序开展?
公众沟通的重要性
核安全法专门安排了一章叫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应该算是面向公众最值得科普的地方。
在草案审核过程中,有一句传闻曾经非常出名
“公众意见决定核电站去留” 将写入《核安全法》
我确实特别关心:“决定去留”将会以怎样的描述体现,但仔细阅读后,不得不佩服立法者的严谨:
条文规定了政府、企业对于涉核有关信息进行公开的义务,同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权利,也对公众了解这些核信息提供了权利保障。另外,安排了一些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甚至是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着重强调了公开的形式和民众知情权的重要性,而对于决策权则以“适当形式反馈”予以描述。
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毕竟核电属于一个非常复杂的整体工程,民众的意见相比于其知情权和举报权,后者更应该是我们首先解决的问题,而前者应该是决策重要的参考,但并非决定,这很实事求是。
反核人士需科学理性
值得欣慰的是,面对很多“反核人士”的“造谣”:法律明文进行了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这个行业永远欢迎理性科学的监管者,而对于异想天开的造谣者,以后可不是任你宰割了,很多不严谨并引发社会恐慌的言论,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是违法的行为。
最后斗胆总结一句学习心得
优化整合30年以来的有效核安全监管制度,构建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核设施核活动的全方位、全领域和全链条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