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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于5月29日由中共甘肃省委发布。为做好《规定》的宣传解读普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6月4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委编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贵辉,省委编办机构编制督查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赵明轩,省委编办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处处长陈晓斌,省委编办省直事业机构编制处处长王文善,共同介绍《规定》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刘晓文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于5月29日由中共甘肃省委发布。为做好《规定》的宣传解读普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委编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贵辉先生,省委编办机构编制督查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赵明轩先生,省委编办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处处长陈晓斌先生,省委编办省直事业机构编制处处长王文善先生,共同为我们介绍《规定》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省委编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贵辉先生,向大家介绍《规定》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
省委编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贵辉
陈贵辉: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经省委领导同意,今天,省委编办举行《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我省机构编制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发布。这个《规定》是我省机构编制工作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对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作出统一规范,将统领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各项政策制度。《规定》的印发实施标志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定化的新阶段。
下面,我们受省委编办室务会的委托,就《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向新闻媒体发布。这里,我先向大家主要介绍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二是《规定》的起草原则;三是《规定》的起草过程;四是《规定》的主要框架和重点内容;五是《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1、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具体措施。2019年8月5日,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是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我省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条例》,健全完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的具体举措。
2、制定《规定》,是适应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体制新定位新任务的迫切要求。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为加强党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对各级编委领导体制和编办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优化,地方各级编委作为同级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各级编办归口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同时提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原有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为了适应新体制、新定位、新任务,亟需通过“立改废释”,建立与之相配套衔接的制度体系。
3、制定《规定》,是规范新时代机构编制管理的现实需要。2019年10月省政府废止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原有管理办法废止后,为适应新时代机构编制管理需要,亟需按照《条例》要求,重新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机构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监督问责等相关管理事项。
二、《规定》的起草原则
1、《规定》的起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重要论述,指明了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和使命,提出了纲领性要求,明确了基本遵循,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要论述,坚持把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条主线贯穿始终,牢牢把握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优化编委领导体制和编办管理体制的各项具体规定。
2、《规定》的起草全面贯彻落实了《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及中央最新政策。《规定》既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监督问责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党内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相衔接,确保中央《条例》及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贯彻。
3、《规定》的起草系统集成我省多年来机构编制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本轮地方机构改革的宝贵经验。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积极探索、创新工作,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特别是本轮地方机构改革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优化机构设置、统筹编制资源、核定领导职数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规定》着力于将我省近年来形成的一些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进行固化,更好地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同时在起草过程中汇聚了各方面的意见和智慧。
4、《规定》的起草聚焦机构编制管理主题,细化了具体细节和方式方法。《条例》侧重于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各级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工作行为,是一部以程序为重、兼顾实体的党内法规。我省《规定》聚焦“管理”主题,更加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重点在职责权限、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三、《规定》的起草过程
《规定》起草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从2020年4月开始,省委编办组建了专门的起草组,确定了性质、名称、内容及框架。9月底形成《规定》初稿。第二阶段,从2020年10月开始,我们对《规定》初稿先后征求了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和各市、州党委编委意见和建议。两次征求中央编办意见,还送请省委法规室进行把关。第三阶段,2021年3月开始,我们分别呈报省委编委会成员审阅,4月分别呈报省委各常委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第四阶段,2021年4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经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发布。
四、《规定》的主要框架和重点内容
《规定》共八章43条,分为5个板块:第一板块“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板块“职责权限”,明确了各级党委、编委、编办及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及工作基本环节,规范了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明确了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的具体程序,重申了严禁“条条干预”等纪律要求。第三板块“管理内容”,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对如何设置机构、管理编制、核定领导职数分别作出详细规定。第四板块“监督问责”,包括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制度机制,对举报受理、调查处理、追责依据、追究责任等作出了全链条规定。第五板块“附则”,主要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机构和施行效力。
五、《规定》的主要特点
1、《规定》突出政治性。政治属性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属性。《规定》把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条主线贯穿始终,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目标使命、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2、《规定》突出规范性。《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条例》精神的同时,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衔接,立足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实际,对机构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效推动党内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得到全面贯彻,使制度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3、《规定》突出创新性。《规定》吸纳了原《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仍然适用的内容和近年来我省在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特别是吸纳了本轮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中积累的宝贵经验,还借鉴了兄弟省份的好做法,将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实践成果,转化上升为制度成果,更好地指导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主持人:
感谢陈主任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中国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机构改革期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请问“三定”指的是什么?这次颁布的《规定》中对此有哪些具体要求?
省委编办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处处长陈晓斌
陈晓斌:
感谢记者提问,这个问题我来给大家解答。关于“三定”规定这个概念,不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可能比较陌生。“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对各部门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印发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概念产生于1988年机构改革,当时叫“三定”方案。1998年机构改革,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为“三定”规定。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三定”规定的效力层级作了进一步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后,作为中央党内法规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名义印发。省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省级党委批准后,以省级党委办公厅或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是党内法规。同时,“三定”规定名称统一改为“xxx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体例和内容上,改用条款形式表述。为了规范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经202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
我省的《规定》第八条明确:“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规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按照启动和起草、审核和协调、审定和发布、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规定》第八条同时明确:“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职责权限,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不得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确需调整完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有关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适时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
我们在审核“三定”规定草案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的:
(一)是否符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二)是否符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向和原则;(四)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五)是否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六)是否符合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七)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八)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用语规范。
中新社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规定》对事业编制管理是如何要求的?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如何发挥基础性作用?
省委编办省直事业机构编制处处长王文善
王文善: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既要坚持严控也要满足发展需要作出的形象比喻。《规定》对事业编制管理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从以下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总量控制。中央对各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中央编委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2012年底编制数为基数,将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2015年,省编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明确了各市(州)编制基数,要求各地各部门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编委核定的总额。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机构编制都把得比较紧。今后还要继续从严从紧掌握”。可以说,从严从紧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总基调。为此,《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二是动态调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总的要贯彻‘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思路”。《规定》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工作思路,第十九条明确提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之间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编制,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是用编审核。2013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办发〔2013〕9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规定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坚持进人核编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选调各类人员,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地各部门不得安排招考、招聘、选调人员计划。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规定》吸纳了近年来我省在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转化上升为制度成果,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公开招录(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要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确保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科技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注意到,此次《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条款聚焦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强化编制管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践性,强化完善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但《规定》颁布后,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开展的好不好,需要监督,那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大家可能还存有疑问,这方面的情况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同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在这方面有哪些要求?
省委编办机构编制督查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赵明轩
赵明轩:
正如你所说“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机构编制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其审批和配置都属于公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制约。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才能不断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切实落实“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
《规定》第6章监督检查共8条内容,这是对《条例》第7章监督问责中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是明确了“谁来监督、怎样监督”,即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是监督主体,明确了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和运行程序,并对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内容作了细化,即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落实机构改革情况、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内容,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机构编制各项管理规定要求落到实处,明确提出了“一平台、两机制、四制度”,解决了“怎样监督”的问题。
一是“一平台”。即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平台。省、市、县三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畅通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都设立了“12310”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平台,省委编办还在“甘肃机构编制网”公布了“12310”举报流程。此外,还可以通过信函、来访等形式向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
二是“两机制”。即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机制、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机制,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要求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
三是“四制度”。即机构编制信息公开、报告、核查、评估等4个制度。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要求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要求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要求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
《规定》第7章责任追究共4条内容,这是对《条例》第7章监督问责中有关问责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各项要求”,即指出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举报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受理机关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靠实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职责,防止了责任悬空。
《规定》将问题调查与责任追究有效结合,处理措施与问责方式并举,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对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明确了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纠正。
《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明确了问责追责的法规依据,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分管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承担的相应责任,为开展责任追究提供了“标尺”。
主持人:
谢谢赵处长的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希望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使机构编制管理更加适应新体制、新定位、新任务,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