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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运函〔2023〕21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动态监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粤交〔2023〕7号,下称《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粤交〔2021〕13号,下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动态监管能力,切实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管理,全力保障我省农村道路客运“真通实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做好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是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延伸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与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加强农村客运安全便捷通行的重要支撑与保障作用,强化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压实农村道路客运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对第三方监控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辖内农村客运车辆运行全量、全程动态纳管,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行业监测预警、考核分析、风险防范与发展奖励等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有力推动行业安全稳定与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备案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督促指导辖内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将其所属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尽快全部接入我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及时检测维护更新车载动态监控设备,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有效。对车载设备故障或无法按要求上传有关数据的车辆,不得安排其承担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任务。要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指导为辖内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提供车载动态监控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等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即“第三方监控机构”,含分公司),尽快完善备案手续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强化监督与考核通报
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对辖内农村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及有关第三方监控机构的全量动态监管,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监控机构,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四不两直”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实时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第三方监控机构的违规问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取消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资格。请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