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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

添加时间:2024-04-02

1.化学需氧量排放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通制[2021]18号),化学需氧量排放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治污四类排放源。设施。

01 国家及源头排放状况

2022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595.8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6.9万吨,占比1.4%;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785.7万吨,占68.8%; 生活污水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氧气排放量772.2万吨,占比29.7%; 集中治污设施废水(含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万吨,占比0.04%。 2022年全国及源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见表2-1。

表2-1

02 按地区和来源划分的排放量

2022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河南、湖南、广东、湖北、河北,排放总量为805.5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31.0%。 2022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见图2-1。

图2-1

03 各工业部门排放量

2022年,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五位的行业为纺织工业、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工业。 、通讯等电子设备制造行业。

五个行业排放总量为19.9万吨,占全国重点工业源调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0.4%。 2022年各工业部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见图2-2。

图2-2

2、氨氮排放量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通制[2021]18号)规定,氨氮排放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

01 国家及源头排放状况

2022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82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氨氮排放量1.4万吨,占比1.7%; 农业源氨氮排放量28.1万吨,占比34.2%; 生活污水源氨氮排放量52.5万吨,占比34.2%。 64.0%; 集中治污设施废水(含渗滤液)氨氮排放量1000吨,占比0.1%。 2022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量见表2-2。

表2-2

02 按地区和来源划分的排放量

2022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广西,排放总量为29.3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35.7%。 2022年各地区氨氮排放量见图2-3。

图2-3

03 各工业部门排放量

2022年,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居前五位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纸及纸制品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制造业。 五个行业排放总量为7000吨,占全国重点工业源调查企业氨氮排放量的59.7%。 2022年各工业部门氨氮排放量见图2-4。

图2-4

3、氮排放总量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规定,氮排放总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

01 国家及源头排放状况

2022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氮排放总量为317.2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氮排放总量9.1万吨,占比2.9%; 农业源氮排放总量174.4万吨,占55.0%; 生活污水源氮排放总量133.5万吨,占42.1%; 集中治污设施废水(含渗滤液)氮排放总量2000吨,占比0.1%。 2022年全国各来源氮排放总量见表2-3。

表2-3

02 按地区和来源划分的排放量

2022年,氮排放总量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河南,排放总量为107.3万吨,占全国氮排放总量的33.8%。 2022年各地区氮排放总量见图2-5。

图2-5

03 各工业部门排放量

2022年,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氮排放总量居前五位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造纸及造纸业产品行业。 五个行业排放总量为4.4万吨,占全国重点工业源调查企业氮排放总量的58.9%。 2022年各工业部门氮排放总量见图2-6。

图2-6

4、磷排放总量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规定,磷排放总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

01 国家及源头排放状况

2022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磷排放总量为34.6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磷排放总量2000吨,占比0.7%; 农业源磷排放总量27.7万吨,占80.2%; 生活污水源磷排放总量6.6万吨,占19.1%; 集中治污设施废水(含渗滤液)磷排放总量52.5吨,占比0.02%。 2022年全国各来源磷排放总量见表2-4。

表2-4

02 按地区和来源划分的排放量

2022年,磷排放总量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广东、湖南、湖北、广西、河南,排放总量为12.6万吨,占全国磷排放总量的36.4%。 2022年各地区磷排放总量见图2-7。

图2-7

03 各工业部门排放量

2022年,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磷排放总量居前五位的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工业、食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 五个行业排放总量为1000吨,占全国重点工业源调查企业磷排放总量的61.3%。 2022年各工业部门磷排放总量见图2-8。

图2-8

5、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通制[2021]18号),其他废水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废水的其他污染物指标包括废水中的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和重金属等①。 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类重点工业调查单位(不含军工企业)。

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进行挥发酚、氰化物调查。

2022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1557.6吨,挥发酚排放量45.2吨,氰化物排放量22.3吨,重金属排放量排放量为48.1吨。 吨。 2022年全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2-5。

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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