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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统计不完全,排名不分先后)。 如有遗漏,敬请谅解(如有错误,请联系:)。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和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切实有效的措施。 。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87-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运行特点和环境影响特点,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87-2002)的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87-2002)废止。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349-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陆上油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运营的特点和环境影响特点,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349-2007)的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349-2007)废止。
《水生生态监测河流水生生物监测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 1295-2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道水生态,针对监测中的水生生物监测评价,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标准《水生生态监测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 1295-2023)。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含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的布设和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监测评价水生生态监测技术导则(试行)》(HJ 1296-2023)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整治湖泊水库对于水生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的监测和评价,生态环境监测司和法规标准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湖泊、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的布设和频率、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冠醚树脂分离中铅210分析方法-β计数法》(HJ 132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对环境污染的分析和处理,制定本标准。水中铅210 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和废水中铅210的分析和测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生物学中氚和碳14的分析方法-管式燃烧法》(HJ 132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生物体中的氚和碳14。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体中组织水氚、有机结合氚和碳14的分析和测量。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为促进日用玻璃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废铜铝加工利用工业标准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和废铜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针对废铝加工、流通和利用行业,提高精细加工和直接利用水平,我们制定了本规范的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 它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无需行政审批。 具有先发性和强制性。
《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机电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品再制造行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制定本规范的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投产、从事工程机械、机床、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气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单位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优先性或强制性的行政审批作用。
《石化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
按照《中关村中环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地下水标[2022]03号)要求,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参与编写团体标准《水体原位协同修复技术导则》 《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目前正在进行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工作。 已完成并现已批准发布。 标准号:T/GIA 022.3-2023,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与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实施过程中的协同调查与风险评估、协同修复方案制定、项目设计与施工、项目运行与监测、修复效果评估、项目关闭等技术要求。石化污染地块。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末活性炭》(CJ/T546-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末活性炭》行业标准,编号为CJ/T546-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末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末活性炭的生产和制作。 使用。
《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2023)
为规范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强垃圾中转系统运行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控制,提高管理、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为提高垃圾转运效率,确保生活垃圾安全、及时、有效、清洁转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与维护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09-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维护技术规定》CJJ109-2006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150-2023)
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可靠运行,满足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316-2023)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污染环境,实现飞灰安全处置,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标准编号CJJ/T316-2023。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设计、运行和维护。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固化稳定化处理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标准化推进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相关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市场监管总局令2023年8月31日第83号、2024年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指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14号)要求,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建科院技术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已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审核,现批准发布。 编号为T/CECS 1403-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地方分会
《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条例》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是生态环境教育的责任主体,细化了基层生态环境教育的要求。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79-2023)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海水养殖是指利用海水(盐度≥3‰)以多种方式生产水生经济动植物的活动。 海水养殖尾水是指海水养殖过程中或生产后直接或通过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到外部环境的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0-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永定河流域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时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河北省以及新建项目投入运行后上述五种水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 年 1 月 1 日。
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1-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投产后上述五类水污染物情况。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2-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冀东沿海流域以及唐山市、承德市部分地区污水排放单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化学需氧量和五天生化标准。济运河流域、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地区。 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上述五种水污染物投产后直接排放管理。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 重点规范大气污染实时监测不够、原因分析不频繁、突发事件应对不力等关键问题。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办公室公告》, 《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首次提出“一张图、两份文件、两张卡”的编制要求,即环境应急预案“一张图”、“两份清单”环境风险识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安全责任承诺和应急处置“两张牌”,鼓励企业准确识别环境风险,深入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有效构建环境安全责任链。 此外,首次提出工业园区规划类别。 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塑料制品法》,制定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山东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
全国首部以湖泊总磷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地方法规。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及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湖泊所形成的流域所涉及的省内县级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全部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用煤项目煤炭消耗替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市、临汾、吕梁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节能条例》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并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划分。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乡废物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乡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垃圾处理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乡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促进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为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为加强滇池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齐鲁湖保护条例》
新修订的“云南省的Qilu湖保护法规”调节了Qilu湖湖首席系统的管理系统,湖边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关键水污染物的总排放控制系统和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系统,以及防水预防和控制。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绿色发展和其他方面已得到修订和改进。 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Qilu湖的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并且对于进一步保护和管理Qilu湖以及盆地生态和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关于Pingshui River-Lushui河流域的合作保护法规”
该国的第一个本地法规在各省,地区和城市之间具有相同的文本。 江西和匈奴的两个省首次实施了协调的立法,开辟了对跨省生态保护的新探索。 它主要涉及水质,水量,水路建设等河流保护。 该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促进上海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化法规”
市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关于促进上海发展模式绿色转型的法规”已被第16届上海市政人民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所采用,并将在1月1日生效,2024年。“促进上海发展模式绿色转变的法规”有7章和57篇文章,重点是标准化能源开发,工业结构,日常消费和其他领域的绿色转型,同时阐明基本管理系统和基本管理系统和保障措施。
上海“在线尘埃监控的技术规格”(DB31/T 1433-2023)
本文档规定了在线灰尘监视的技术要求,以及监视点和设备安装,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和处理以及接受的技术要求。 该文档适用于在建筑工地,运输建筑工程地点,混凝土混合站,干散装货物码头和其他容易发生尘埃的地方对灰尘进行开源在线监视。 该标准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海事污染预防和控制法规”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以及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状况中,该法规被制定,并应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法规包括废物在禁止放电范围内包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海。 “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定期监视海洋地区的水质,评估海洋地区的环境质量,并定期宣布海洋地区的水质状态。
“对重庆施工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估的技术指南”
该指南规定了对环境后影响重庆项目的环境后影响评估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相关要求。 该指南适用于重庆后建筑项目的环境后影响评估工作,这些评估已通过了已完成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一直稳定运行。 有关尚未完成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筑项目后环境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请参阅这些准则和相关的技术规格。 分别规定了核和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后影响评估。 这些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 Ziyang City国内废物分类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家庭废物的分类管理,提高了减少,资源利用和无害的家庭废物处理水平,并根据“预防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改善城市和农村生活环境以及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污染和“城市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市政家庭废物管理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是根据Ziyang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这些措施应适用于诸如资源减少,分类安置,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利用以及对本城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废物的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请注意,在Chaozhou市实施对燃气锅炉的空气污染物的特殊排放限制”
Chaozhou市政政府发布了有关Chaozhou City燃气锅炉的空气污染物的特殊排放限制的通知。 从通知之日起,新建造,翻新和扩大的燃气锅炉发出的空气污染物必须遵守广东省当地环境标准“锅炉大气上,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指定的空气污染物的特殊排放限制( DB44/765-2019)。
“关于预防和控制江苏省苏克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法规”
为了防止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保护公共卫生,维持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以及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以及“关于江苏省固体废物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法规”这些法规是根据该城市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实际条件制定的。 这些法规适用于该城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 lioocheng City关于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法规”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并维护生态安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环境污染方面。 “固体废物”,“关于山东省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的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实际上与该市政当局结合了,该法规被制定了。 这些法规应适用于危险废物及其在该城市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如果法律和法规还有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规定,则这些规定将占上风。 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兰州市对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公共卫生,维持生态安全,并促进高质量和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则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关于预防和控制甘努省对环境污染的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基于该城市的实际情况,这些措施得以制定。 这些措施应适用于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监督,例如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一代,收集,存储,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 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 Zhanjiang市政国内废物分类管理法规”
为了加强对家庭废物的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并节省资源,这些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制定的”。 ,“城市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以及这座城市的实际情况。 。 这些法规应适用于诸如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利用以及对家庭废物的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 Zibo City国内废物分类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家庭废物的分类管理,改善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并促进生态文明和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山东省国内废物管理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措施是根据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这些措施应适用于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废物的分类安置,分类收集,机密的运输,监督和管理活动。 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 Xinxiang City城市建筑废物管理法规”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浪费的管理,保持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城市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这些法规是根据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这些法规应适用于该城市城市管理领域内的一代,收集,存储,运输,使用,处理,处理和其他建筑废物活动以及其监督和管理。 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奥多斯城市水资源管理法规”
为了合理发展,利用,保存,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法”,全面利用水资源的全面利益,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黄河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该法规是根据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这些法规应适用于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保护和管理。 这些法规中提到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非常规的水,例如脱水水,再生水,灌溉区的排水,雨水和咸水。 这些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